海十二有人用了! wrote:
小弟不是要抬摃、只是就事論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是交通部的行政命令,它有經立法院三讀立法嗎?
所以它不是法規!只是論此點而已。
我也不想和你抬摃…
行政程序法 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交通部 令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交路字第0970085022號
訂定「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附「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部長 蔡 堆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
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
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
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
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前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命令制定後,必須送交立法院備查。立法院須在一個月內檢查此法規命令是否違法或違憲,否則即算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