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情報] 象腿妹揚言要展開報復行動,請各位堵人的鄉民小心謹慎

我看乾脆大家都把目標轉往"受天宮"好了
想騙我跟那些人都沒有關係,騙肖!
一定有關係!
========================轉貼網路消息=====================================
2011年3月28日
最新網路消息:

至於象腿幫眾揚言要殘忍的報復行動,並且要被害者死無葬生之地、不得安寧!!!

甚至還要被害人拿出違約金100萬,還要登報道歉和網路道歉和新聞道歉,並要求向象腿幫所人友下跪道歉。

還有象腿幫的家屬和親人也要做出法律提告,揚言要向網路的發起人和所有參與相關此活動網友進行法律提告和刑事責任,也不接受任何道歉和和解。

以及幕後支持象腿幫的相關人士也揚言要報復所有網路活動的發起人,也不接受任何道歉和和解。

後還~
(圖片由網友提供。 日期有誤是數位照相機的時間功能沒調整好,無須在意!)

甚至也要向這張圖片所有參與聚會和聚群的網友進行法律提告,而且象腿幫的家屬和親人絕不接受和解,一切依法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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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這麼夠力嗎? 看起來像是要跟全部的網友宣戰!!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DELPHI工友 wrote:
========================轉貼網路消息=====================================
2011年3月28日
最新網路消息:

至於象腿幫眾揚言要殘忍的報復行動,並且要被害者死無葬生之地、不得安寧!!!

甚至還要被害人拿出違約金100萬,還要登報道歉和網路道歉和新聞道歉,並要求向象腿幫所人友下跪道歉。

還有象腿幫的家屬和親人也要做出法律提告,揚言要向網路的發起人和所有參與相關此活動網友進行法律提告和刑事責任,也不接受任何道歉和和解。

以及幕後支持象腿幫的相關人士也揚言要報復所有網路活動的發起人,也不接受任何道歉和和解。

後還~
(圖片由網友提供。 日期有誤是數位照相機的時間功能沒調整好,無須在意!)

甚至也要向這張圖片所有參與聚會和聚群的網友進行法律提告,而且象腿幫的家屬和親人絕不接受和解,一切依法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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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這麼夠力嗎? 看起來像是要跟全部的網友宣戰!!


哇!天呀,我好害怕,真的好害怕呀.


以上,我已經表現出害怕了,那可以依下列法條處理嗎?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DELPHI工友 wrote:
==========...(恕刪)


告的成再說吧

以為法院她家開的嗎

真是唬那些沒有法律概念的人



如果告不成是可以反告誣告的

那可是公訴罪

吃不完兜著走

我至少跑過十次以上的地檢署

通通不起訴處分的

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定

沒有確定證據之前

是不會被判刑

反而是影片中霸凌受害者

那可是罪證確鑿

不過普通傷害罪好像是告訴乃論

被害者如果不提告

似乎也沒甚麼用處

看了那個妹妹及友人的所作所為,
不得不佩服現任法務部長及教育部長裝死的功力........
連總統都說話了,這兩隻豬仍是繼續裝死....簡直是人間極品~~~~
▂▃▅吾之雙足踏出戰火,吾之雙手緊握毀滅,吾名~羅喉~▅▃▂ 【【羅喉要去的地方~神魔難阻~】】
edison19841026 wrote:
只好賣到私娼寮去了

一次兩百越南幣 因該可以有人要吧


報告~沒有兩百的越南盾
就算有...兩百越盾也太看的起她了吧

東方海皇 wrote:
哇!天呀,我好害怕,...(恕刪)


小鬼們以為這樣就可以嚇唬不懂法律的網友了



聚會只不過辦網聚

不會有事的

大家順便看看是哪個道場

請他們主子出來主持公道吧

受天宮顧名思義

應該是玄天上帝的道場

別汙辱了上帝公的威名

是總霸子就該把拜類揪出來吧

咖啡黑元素 wrote:
+1...好像不了了...(恕刪)


剛剛看msn新聞...
中指蕭犯後態度良好...
法官判緩起訴處分...
台灣實在是犯罪者的天堂耶...

我又想起一個劉表表欺負殘疾人士的...
這個也是船過水無痕...
打就打了你又能怎樣?
If you can dream,you can do it.

新竹霸凌案 警:感情糾紛
=> 真的是如此嗎 ??


googl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078847&p=3


google



如果只是感情問題 , 怎該少女還認為後台有人 ?

tszshan wrote:
告的成再說吧以為法院...(恕刪)
反而是影片中霸凌受害者

那可是罪證確鑿

不過普通傷害罪好像是告訴乃論

被害者如果不提告

似乎也沒甚麼用處

http://news.msn.com.tw/news2105608.aspx
律師表示,其實幾個霸凌學生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278條第3項,意圖使人重傷,但只造成輕傷結果,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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