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駕駛男子酒後牽車算酒駕挨罰


jameshan0326 wrote:
在德國,喝酒拿車鑰匙...(恕刪)


所以說這個法官是走德國系統的?




個人認為要重罰的是高速公路那些違法逆向的人!

小田0216 wrote:
早上看到這則新聞時我也是充滿疑問

【裁判字號】 100,交聲,2227
【裁判日期】 1000812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魏辰宏
......略
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

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法官認為,魏將機車牽移五、六公尺就算駕駛機車,應受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規範,加上魏承認喝酒,構成酒後駕車行為。(新聞標題:酒後牽機車 也算酒駕)


那牽車沒戴安全帽會不會被罰500元啊?
Harvey, Hearty, Happy, Honey~

hibitat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小弟覺得
第八點的"以人力..." 是想把"腳踏車"包含進來
但卻不小心包含了牽車...@@

個人猜的
Harvey, Hearty, Happy, Honey~

小田0216 wrote:
法官認為,魏將機車牽移五、六公尺就算駕駛機車


身為國民我們可以高度質疑..這是替交通部無上限護航的行為

很多行為出社會久了就應該要看得懂對方的動作到底目的為何..一定有一個明確的方向


不扭耳 wrote:
在美國就算有槍枝執照,
槍放在車室一樣是違法!...(恕刪)
誰說的

hyksos wrote:
機車明明停在騎樓好好...(恕刪)

看清晨判決內容

哈拉伯 wrote:
那沒駕照的人牽車在路...(恕刪)


記得當年年紀小...
沒駕照經過一個路段
知道都有警察會在那開單
用牽的過去..
無照駕駛一張...


酒駕從嚴認定我認為是好 這種出事情都是大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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