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理解昨晚的新聞 “牽車算酒駕挨罰” 法官:牽也算駕駛聞~

我也覺得判的好!
就算酒醉事主身上沒車鑰匙,牽車於道路上還是比清醒者來的危險吧!?
光看到他拒絕酒測就知道他心裡有鬼了...

同意媒體操弄,酒醉事主跳下來牽車之逃避動作!

Thomas8610 wrote:
如果牽車之前把鑰匙交給女友拉出停車格後,就不再碰機車
如果當場接受酒測,應該就不會罰6萬元
如果好好跟警察解釋,應該就不會有這件事


因為警察已經認定你有駕駛行為
所以才會要求進行酒測
酒測不過是要罰錢的

光光只是喝醉酒而無駕駛行為,照理說,是不會酒測的

bell1232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

若當事人認為牽車無罪~為何要接受酒測

就像喝醉的路人警察是不會抓它來做酒測

若是當事人去做酒測~這不就承認自己酒駕無誤



若我是當事人~當下又不知牽車是屬酒駕規範內~

一般人第一反應當然拒絕酒測~因怕被栽贓

當事人也無明顯逃逸,暴力抵抗,言語辱罵警員等情勢~如此判決實有盲點~疑有量刑過重

我會試著再上訴~


我在行車停止狀態下自後方遭車輛撞擊

我為何要做酒測?

不用打官司都知道我百分之兩百無責

你有做過酒測嗎?? 要怎麼栽贓也教一下

我也是一般人阿

測就測阿

心裡有鬼才會牽拖一堆五四三

jike720129 wrote:
這樣說以後喝完酒的只要再車上睡覺就算酒駕歐的..因為他睡在駕駛座上.而且腳踩煞車.視為開車嗎.....不懂


這點沒錯哦~
睡在駕駛座上酒駕是成立的
你要睡後座或副駕才行


wanga wrote:
種事確實發生在我同事上
他去台北訪友並會完餐後
從餐廳地下停車場將車開出
就在出口附近被攔下開了酒駕
罰單(據他講像是守株待兔)
車子被扣下
只好搭車返回南部



這個百分百酒駕

應該感謝警察救他
xieb wrote:
這棟樓看到現在..我...(恕刪)這讓我想到我家樓下人行道,十幾年來都有機車停車格,騎樓也都有停放機車,
今年三月人行道重新鋪設後,停車格至今都沒劃回去,今年八月警察來開人行道
停車的單,隔沒幾天又來糾舉騎樓停機車,讓當地住戶無處可停機車(大馬路邊),
苦不堪言.

所以你要表達什麼呢?
一個依法規去做的公務員,又覺得不以為然?難怪沒人要用心做事?都只要出一張嘴說說話就行了!
我也覺得很奇怪....

那牽車上人行道也算是在人行道"駕駛"嗎?

牽車也不能走斑馬線嗎?

所以牽車可以牽到慢車道閑晃嗎? 反正牽車就是"駕駛"...


每次法規都定義的不清不楚.....什麼叫"牽車"也是"駕駛"的一種?


Mechaome01 wrote:
smallsea wrote:
【裁判字號】 100...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恕刪)

判決書裡這段話很有爭議,就算此案當事者可能有其他疑義之處,但這段話的邏輯很難適用在現實世界,寫在判決書裡妥當嗎?舉個例,我們一般要停人行道上的機車格時,是要下車用牽的,把機車牽上人行道後停放至停車格。但是按照這個法官的邏輯,用人力使機車移動也算"駕駛機車",所以在人行道牽車變成在人行道上駕駛機車,屬於違法行為?再舉個例,一個女生騎著125cc機車拋錨,牽不動車,路邊一個沒駕照的男性路人自告奮勇,幫忙把機車牽到前方機車行,這法官的邏輯若成立,此男性牽車的過程若被警察攔下,會被開一張"無照駕駛"?(恕刪)


寫得很好,最大的爭議就是 法官 白紙黑字不該隨便解釋法律
若他認為 有車子有發動,他大可不採信
直接用心證判他酒醉駕車





現在引用高院判決書
這並不是法律、也不是政府法規,也不是判例
而只是之前高等法院法官在未戴安全帽不採信當事人
不採信 駁回當事人就好了,沒有法律依據 隨便加一句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


不過重點還是板橋地院的法院法官本身的問題
高院的判決連判例都不是,引不引用是板橋地院法官的職權
引用也法什麼,只是就該負責
按他的法律見解,那如果門口機車擋住門口
一個國中生出門把車移開
就變無照駕駛

這件案子我猜會上訴
9萬6 再加 吊照 行政處分
且板橋地方法院 判決書上 就只看到 移車 即可處罰的法律見解
高等行政法院 如果也照樣 判的話
那真的 無言了 ~



jingguan99 wrote:
有法律條文喔
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
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
不是法官說了算
駕駛醉了
法官並沒有喔


如果這樣解釋,就發生一個很妙的現象...."人行道的機車停車格永遠上不去"

因為"牽"也算"駕駛",但在人行道駕駛機車是會罰錢的。

看9樓的判決文只有一種感覺,
法官依據的是警員的開單告發事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申訴人卻以"未駕車何需酒測為由而拒檢"當理由。
以這一點申訴根本站不住腳,
聽民眾訴苦是民意代表的工作,不是法官的工作。
判例的絃外之音就是:管你有沒有喝酒,拒測就是要受罰。
但法律之前,不見得人人平等,
有通則,但遇到名人有時就會變成例外。
以後學聰明點,讓你選的民意代表有點事做(前提是陳情理由要站得住腳)
但可別拖到移送到法官大人面前才開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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