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chaome01 wrote:
smallsea wrote:
【裁判字號】 100...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恕刪)
判決書裡這段話很有爭議,就算此案當事者可能有其他疑義之處,但這段話的邏輯很難適用在現實世界,寫在判決書裡妥當嗎?舉個例,我們一般要停人行道上的機車格時,是要下車用牽的,把機車牽上人行道後停放至停車格。但是按照這個法官的邏輯,用人力使機車移動也算"駕駛機車",所以在人行道牽車變成在人行道上駕駛機車,屬於違法行為?再舉個例,一個女生騎著125cc機車拋錨,牽不動車,路邊一個沒駕照的男性路人自告奮勇,幫忙把機車牽到前方機車行,這法官的邏輯若成立,此男性牽車的過程若被警察攔下,會被開一張"無照駕駛"?(恕刪)
寫得很好,最大的爭議就是 法官 白紙黑字不該隨便解釋法律
若他認為 有車子有發動,他大可不採信
直接用心證判他酒醉駕車
現在引用高院判決書
這並不是法律、也不是政府法規,也不是判例
而只是之前高等法院法官在未戴安全帽不採信當事人
不採信 駁回當事人就好了,沒有法律依據 隨便加一句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
不過重點還是板橋地院的法院法官本身的問題
高院的判決連判例都不是,引不引用是板橋地院法官的職權
引用也法什麼,只是就該負責
按他的法律見解,那如果門口機車擋住門口
一個國中生出門把車移開
就變無照駕駛
這件案子我猜會上訴
9萬6 再加 吊照 行政處分
且板橋地方法院 判決書上 就只看到 移車 即可處罰的法律見解
高等行政法院 如果也照樣 判的話
那真的 無言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