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更新)遊戲的公然侮辱~~昨日員警已來電


AlwaysMaTt wrote:
就看她們上來做筆錄的狀況在看下一步該怎麼走嚕(恕刪)

不要太期待對方上來接受警方偵訊,
你都在網路詢問了,難道對方父母就不會找人問?
除非他們也是皮皮,不然根本討不到太多便宜。
blueibook wrote:
少年案件不會有偵查庭,也不會有檢察官
警訊筆錄完成後,就直接由少年法庭開調查、審理庭
原則上一庭搞定
和解不了,就由您另提民事告訴,少年法庭不見得會幫你處理錢的問題


錢不是重點拉!

一庭的話更好,重點是這件事情有個結果就好


Snoppy911 wrote:
不要太期待對方上來接受警方偵訊,
你都在網路詢問了,難道對方父母就不會找人問?
除非他們也是皮皮,不然根本討不到太多便宜。
...(恕刪)


如果是這樣的話,她父母就做了最好的示範

我相信還有更大條的會發生

反正拖下去不可能對我不利就是

tsaichan wrote:
委任律師?樓主如果家...(恕刪)

請仔細看我引言,是有人講必需要親身,我講的有錯嗎?實務上有許多小康家庭會請小律師告這種案件,僅僅是為了省時省力出一口惡氣。五萬元在台灣負擔不起的人很多嗎?

實務上能不能提列入賠償金內最終也是看法院怎樣判,基本上不是太誇張請那種百萬級的大律師(也是為了出惡氣),加上律師會提意見保障當事人獲得最佳權益,有許多官司經驗技巧可使。

你提的全都是特例中的特例,簡直只是在背法律條文。
警檢不是笨蛋,也有誣告罪,準詐欺實務上的成立要件,沒那麼容易成案。
我覺得你只是很少有實務上經驗人才會講這樣的話,去問問有打過官司經驗的人,會不會有你講的情況發生,一萬件看有沒有一件。

責付監護人,是指免押由監護人負責保護管束使後續開庭順利,而不是指監護人不用負責。

要走官司真的很簡單,根本沒有你形容的好像萬惡兇險一樣。

庭外和解,金額是隨人歡喜隨人甘願,只要兩造同意不涉及恐嚇脅迫詐欺等等不法手段,法院只能作結案記錄管不著的。
我砲故我在

棒流爪貴虧 wrote:
請仔細看我引言,是有人講必需要親身,我講的有錯嗎?實務上有許多小康家庭會請小律師告這種案件,僅僅是為了省時省力出一口惡氣。五萬元在台灣負擔不起的人很多嗎?

實務上能不能提列入賠償金內最終也是看法院怎樣判,基本上不是太誇張請那種百萬級的大律師(也是為了出惡氣),加上律師會提意見保障當事人獲得最佳權益,有許多官司經驗技巧可使。

你提的全都是特例中的特例,簡直只是在背法律條文。
警檢不是笨蛋,也有誣告罪,準詐欺實務上的成立要件,沒那麼容易成案。
我覺得你只是很少有實務上經驗人才會講這樣的話,去問問有打過官司經驗的人,會不會有你講的情況發生,一萬件看有沒有一件。

責付監護人,是指免押由監護人負責保護管束使後續開庭順利,而不是指監護人不用負責。

要走官司真的很簡單,根本沒有你形容的好像萬惡兇險一樣。

庭外和解,金額是隨人歡喜隨人甘願,只要兩造同意不涉及恐嚇脅迫詐欺等等不法手段,法院只能作結案記錄管不著的。
...(恕刪)



棒流爪貴虧 wrote:
請仔細看我引言,是有...(恕刪)

嘆!許多人就是以自己的觀點來解釋法律,已經被點出問題了,何苦要"強辯"呢?

實務上,這種"妨礙名譽"的微罪,會有多少人請律師呢?自己有空去地檢署看看吧!....

在01嘴砲,無傷大雅!輸贏也不會怎樣!...

但是,誤導法律基本觀念(例如:求償律師費),就會害人不淺囉!

按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意旨:「吾國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

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


棒流爪貴虧 wrote:
責付監護人,是指免押由監護人負責保護管束使後續開庭順利,而不是指監護人不用負責。

要走官司真的很簡單,根本沒有你形容的好像萬惡兇險一樣。刪)


這會不會太扯?

公然侮辱被羈押?

說點實際的,我很討厭9年級屁孩,
我最擔心的是他們如果是中輟生,整天閒閒掛網打怪,拉k,喝酒這種的

樓主告他們可能只是給他們新鮮刺激,
要是一時興起把狐群狗黨糾團來個台北七日遊,天天到樓主公司外面等怎麼辦?


給你們看看屁孩在學校的樣子
台中市梧棲國中
真希望樓主好好修理一下這種"國家未來的棟樑"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棒流爪貴虧 wrote:
可以完全委任律師。
而且官司打贏可以正當求償含聘請律師的費用。
只是被告腫更大。恕刪)


律師費不能要求被告付..
這種案件,樓主自己告就好了,幹嘛請律師?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爆發戶 wrote:

樓主告他們可能只是給他們新鮮刺激,
要是一時興起把狐群狗黨糾團來個台北七日遊,天天到樓主公司外面等怎麼辦?


給你們看看屁孩在學校的樣子
台中市梧棲國中
真希望樓主好好修理一下這種"國家未來的棟樑"
...(恕刪)


還好他們是屏東小孩

花費會需要很大

另外小弟還真心不怕這些小東西,呵呵

他們要是願意帶朋友來更好




tsaichan wrote:
以下回文純粹就法論法...(恕刪)


太好了,01真需要多一些像你這樣"真的"具有法律知識之人。

像一些什麼要給小孩子一些教訓、給其家長知道教育重要性的建言。

雖然不錯,但是卻助長了樓主提告的心態,殊不知一告下去,要浪費雙方及司法多少資源。

就算最後樓主勝了,滿足了樓主所謂"教育小屁孩"及"我談錢是為了捐錢"的那種想法。

不見得對彼此有多少幫助。

還有這層樓裡好多人的行為教育都好好,從小到大都不曾用過難聽(污辱)的話罵過別人。

我國小、國中、高中,都會用難聽(污辱)的話罵過別人,國中時,有時候還會打人、打架。

大學、出社會就比較不會了。真懷念幼稚園時期的純真年代。

如果我遇到的人都是樓主這種情況的話,我可能一輩子要在牢裡過了。

也無法在01上寫這篇文章了。

還真感謝那時候那些人、對我手下留情,可能他們覺得我只是個小屁孩。

講的話就像放屁一樣,何必無聊到跟這種小屁孩一般見識?

執著在小屁孩的屁話,豈不是跟小屁孩的程度一樣了?

不過現在人民意識抬頭,人權豈容侵犯?即便是小屁孩的屁話,提告也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樓主我支持你!

AlwaysMaTt wrote:
之前答應某些網友要將結果讓他們知道

因為前棟樓被唯讀,所以只好再開一棟新樓啦

前情提要在這邊: 遊戲的公然侮辱...已報案有三聯單...

4月初報案

昨天晚上接到警察局的電話,有提到說已經找到人

是屏東的兩位國中生.....(警察先生有刻意加重語氣強調)

然後說會跟對方父母聯絡請他們北上來當面談看看(又不是買房子,還當面談勒)

我是有提到說不會跟國中生計較太多,對方父母有誠意道歉的話,我一定不會為難他們

接下來就等他們安排時間上來啦

談完會再來報告結果如何

有沒有人要給些"見面談"的建議事項呢?...(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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