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
所以說,勞基法是勞雇...(恕刪)
有時在想
台灣每個地區的生活指數不同,卻都以最低的勞基法為準則,似乎很不公平
要是也能把勞基法的部份權限下放給地方縣市政府
如最低工資可由地方整府首長依據中央的勞基法規定,再依縣市的生活指數來加碼
如台北市最低資加個10~20%
而各縣市政府首長會因為選票及各縣市競爭關係,加碼最低工資下限
者龜 wrote:
就如我前面所言只能靠...(恕刪)
cjkuo1225 wrote:
這是一個秘密, "勞基法"是用來保護資方而不勞方的工具
簡單的例子可以說明
如果你30歲開始為一家公司工作到45歲, 結果老闆突然有一天覺得公司不怎麼賺錢就把他結束營業, 但老闆很有良心的以勞基法來遣散你, 你的薪水一個月5萬, 遣散你5*15個月=75萬, 就算老闆很仁慈給你100萬, 請問你拿了又怎樣, 你把最黃金的青春都給公司了, 現在45歲被資遣, 要體力沒體力, 年紀又太大不好管, 可以去哪裡找工作, 100萬可以幹嘛呢? 基本上你的下半輩子已經算廢了, 這就是勞基法可怕的地方
所以你現在知道, 在電視新聞上報的勞資糾紛, 老闆只要一句"一切照勞基法"就OK了, 所以勞基法是給資方的尚方寶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