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姐 & 受害者家屬: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王部長 & 人權團體: 沒有人有權力剝奪另外一個人的生命,包括國家。
現在兩邊的立場就像是天秤的兩端,各說各話,完全沒有交集。既然沒有交集,更遑論達成共識。
演變到現在各自開記者會,互相叫囂,對於議題沒有實質的幫助。
假設,我們還相信法律是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好人的人權自然要受到保障。那麼,所謂罪大惡極的死刑犯,他們的人權就不用保障了嗎? 或者說,應該以何種形式來保障??
試著想一想
死刑犯,如果真的是罪證確鑿的情況下,執行死刑,是保障了好人的人權以及維護了社會正義(這一點有人應該會反對),但是對於誤判的冤獄,執行死刑是真的有社會公義嗎?還是我們在檢警胡亂搜證及栽贓或是媒體記者的操弄下,直接向嫌疑犯判下死刑。
我舉雙手贊成保障壞人的人權,保證讓壞人受到公平審判的人權。
只要法律真的能夠做到"勿枉勿縱"。死刑,就不會是一個詭辯的議題了。
個人積分:67分
文章編號:18041579
kaorh2 wrote:
如果你願意出錢獨立奉...(恕刪)
從整治國家許多負面財政問題上生出來的錢來應付這四十四人乃至一、二百人,我想這不是問題。
只要解決鋪張浪費的路面問題(為了消耗經費而修路)、整治健保黑心醫院A錢的問題、追查重大弊案的金錢流向、追查有錢人逃漏稅...等等方面來整治國家財政,兩千三百萬人不會養不起這四十四人,平均到每個人的身上花費是很低的。
也沒有證據顯示養終身監禁犯會造成國家財政上的困窘或增進人民生活上的困難。
法律是人造的,不可能盡善盡美地對治到生活上的每個問題,
故依法行政也不可能完美地處理世間所有的問題。
重點是要能保留這些人的生命,"也許"他們在獄中會反省,
也許他們終生都不會反省,但至少我們讓他們活著,提供了他們反省的機會。
再次讚嘆王清峰部長此項作為的志氣與悲心。
個人積分:2564分
文章編號:180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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