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e36coupe wrote: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恕刪)

剛剛已經po出來了,不過..........他看不進去
台中小康 wrote:
大法官認同色盲會影響警察工作,
故認為限制色盲參加考試非違反就業服務法。
但身高我看不出有任何影響警察工作,

你看不出來的東西可多了.....還是說只要你看不出來、想不出來,就屬於違法??



而案例中警察專科警員班考試及警察特考限制男女比例及身高、體重、儀容等是否有違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認為「本件被上訴人依法辦理基層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下,相關招生條件自須較一般學校招生規定為嚴格,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揆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被上訴人既依據各特別法辦理基層警察(消防、海巡)人員養成教育,以及現職人員專業訓練,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之下,相關管理規定的訂定,必須較一般學校為嚴格。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被上訴人既依各特別法立校,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警察教育;教育目標在培訓警察(消防、海巡)基層專業實務人才,則自入學至畢業,各項養成教育訓練制度的建構,必有其特殊之專業考量。被上訴人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之招生簡章有關入學考試初試之筆試項目、成績計算、合格標準,以及複試項目及標準(包括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等)的訂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green-1898 wrote:
考過了資格不符的確可以刷掉...

以警察考試來說,會先要求你去醫院體檢...即便醫院體檢身高、BMI合格

報到那天..測量體重跟身高...男女全部脫光鞋子....走過綁繩區...

如果可以走過..代表身高不合格即便你考試合格也是拜拜(BMI也是不合格就拜拜嚕).
......(恕刪)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你是從哪裡聽來的謠言啊?
你居然還信。

正確應為: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本件討論的是招生體檢身高限制不合法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有關身高限制無效
身高限制無效如何以身高不符規定說體檢不合格呢。





台中小康 wrote:
公務人員任用法

挖~~~~你用出公務人員任用法囉??
怎麼不是就業服務法~~~~~~~
你哪裡來的嘴,能將同一職業,一下是適用就業服務法,一下又變成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真搞不懂你的邏輯......哪邊對你有利,就用哪邊的條例
那到底警察或公務人員適用就業服務法還是用公務特別法???
台中小康 wrote: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恕刪)


我說的是報到當天會再次體檢,都OK才能留下開始受訓.......不是受訓結束才體檢....

而且我說的不是謠言...我老公就是警察...

如果大大不信可以去電向警專諮詢..
台中小康 wrote:
大法官認同色盲會影響警察工作,
故認為限制色盲參加考試非違反就業服務法。
但身高我看不出有任何影響警察工作,
故依勞委會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及台北高等行政府院判決確認警政署限制身高招考違反就業服務法。

但之前的意思不是說:考試規則→命令→不是法律→所以牴觸
就算有排除的合理性,要排除色盲參加考試,不是也是要用法律限制
為什麼小小的招生簡章就可以排除?他不是法律啊!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突然看到大大這些紅字,想起了,太感謝您了,點醒了這句話

若是就業服務法未規範身高,但....特別法有限定身高,那就是有身高限制啦

所以不管就業服務法有無規範身高限制,只有埋下紅色字體這段話,還是要遵照基層警察考試規定啦

這下~~~~~~~~還要爭啥??
台中小康 wrote:
正確應為: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本件討論的是招生體檢身高限制不合法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有關身高限制無效,
身高限制無效如何以身高不符規定說體檢不合格呢。

你自己都po出來了,還要說啥??

看樣子你沒體檢過喔,考駕照也沒體檢喔

體檢內容包含身高、體重、視力等等的,身高不夠 = 體檢不合格

而身高限制乃是特別法其中的一條細項,有啥好繞圈圈的??
天天白日夢 wrote:
就算有排除的合理性,要排除色盲參考試,不是也是要用法律限制
為什麼小小的招生簡章就可以排除?他不是法律啊!
...(恕刪)


我不是說過行政命令不牴觸法律即合法有效,
大法官認為色盲限制並無牴觸就業服務法,
所以有效。

身高限制依勞委會之決議,
是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所以無效。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這下~~~~~~~~還要爭啥??
就之前關鍵句「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
樓主認為:考試規則→命令→不是法律→即使法律授權子法訂定也不行

可是簡章為什麼可以?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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