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艋舺撞死人 VS 良民奪槍自衛判三年


jasonandivy wrote:
這個案子...沒啥不...(恕刪)


不知道你有沒有打架過
有時候任何情況的第一次是很難反應 很難去清晰的分析狀況

只能由直覺反應下去作狀況...


第一次打架的時候 那種興奮感跟不能控制 不是當下可以完全冷靜分析的...

更何況是這種威脅到自身的生命..


法條規法規 但是我們是人 不是白紙黑字上的冷血字眼..
這個事件受害者就情來講是根本沒有錯的..
書是用來讀的 工具是拿來活用的..


這種判決只會讓在台灣的百姓更無能為力
大家只是想安穩的過生活 誰想遇到這種事 更扯的是遇到了 不管怎麼做 都會傷害到自己...


再怎麼好的人 也會對這個社會憤怒...


套一句阿傑講的話:「鬼? 有鬼也是你放出來的!! 」
有預感恐佈份子會用這一招對付最高也最閃亮的一角...
唉.到時又要立法了.

為何會有這種判決?是法官
為何會有這種法官?是法制
為何會有這種法制?是立法
為何會有這種......
到最後,就是含我在內的人民.....
這件事應該靠么檢察官為何用殺人罪起訴被告吧?

本刑7年法官判3年已經有輕判啦,

檢察官提證據說被告是殺人罪起訴;

法官當然依起訴內容來判,


要質疑也應該要問檢察官為何不用過失致死來起訴;

而是用殺人罪?


而且不管是故意或無意;

人都是被告殺的該負的責任一定有;

要是真的判無罪;

以後跑出一堆預謀後的正當防衛殺人這才糟糕吧


看到新的新聞結尾、良民也被判三年確定無法上訴了
法官跟檢察官從學校畢業就一路都在考試
與社會接軌?怎麼接呢?

這些人既不用當兵,也沒有社會經驗
而且因為職務關係面對原告被告警察等等都高高在上
久而久之那種用下巴看人以及我永遠是對的心態根深蒂固後
恐龍法官跟檢察官就會誕生.....

電視上演的那種有骨氣跟理想的檢察官或法官
估計都是初出茅廬的菜鳥...實際進入恐龍大染缸之後
最終只有會變成恐龍的一員、並非單一個案問題、而是整體環境使然
沒有退場機制的工作,就永遠沒有辦法去蕪存菁~

lup wrote:
法律就是這樣怪法官也...(恕刪)
總之自我防衛怎做怎錯,所以咱們得乖乖挨打,沒死算走運,掛了算倒楣
台灣除了恐龍法官


大家別忘了


恐龍檢察官也是很多,多到數不清...........!


很多案件,檢察官是不聽你的解釋的!


法官還會讓你自述,或自己辯解


檢察官都直接依他認定.....起訴你幾年就幾年~


前面網友說,這案子檢察官起訴"7年"!


這也是隻恐龍檢察官!
DK24 wrote:
第一次打架的時候 那種興奮感跟不能控制 不是當下可以完全冷靜分析的...


打架的確會熱血..
但是熱過頭打死人不該受刑罰嗎?

jason88 wrote:
檢察官都直接依他認定.....起訴你幾年就幾年~
前面網友說,這案子檢察官起訴"7年"!
這也是隻恐龍檢察官!


檢察官也很可憐,雖然我也很討厭很多檢察官的態度,
但是他畢竟是依職權起訴,真是躺著也中槍。
案件中有人死了,難道不能以殺人罪嫌起訴...

motoevo wrote:
如果大大覺得 這個案例並不屬於正當防衛, 可否解釋給小弟知道為什麼?


建議真有興趣的人請去看二審判決書,95年度上訴字第3520號。
簡單來說,筆錄與攝影機皆顯示被告是有餘裕時間,
仍持著槍朝對方頭部開槍。(還有人說過失致死..當你拿著槍你就該知道沒有過失這回事)
庭上說辭是扭打緊張腦筋一片空白,但筆錄卻是多版本,
有一轉身就擊發,有加害人作勢欲撲才擊發,有警告不要過來才擊發,
當然容易被認為是推拖之詞。


老實說,防衛過當無庸置疑。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476613&p=24

樓上的不公允

法官不是因為有找到證據證明過度防衛

因為連刑事局也沒辦法證明



惟經本院就「何人先持槍出來?」、「被害人是何時倒下?」、「被害人倒下時槍枝是否已經擊發?」、「被害人倒下後,槍枝是否還有擊發?」、「相片站立者對平躺在地者是否開槍?」等問題,將卷附錄影帶、VCD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並請該局二度表示意見,該局無法依據上開資料提供答案,有該局95年12月7日刑鑑字第0950168942號鑑定書、96年2月1日刑鑑字第0960009914號函在卷可按,均無法做為更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又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一再爭執被害人倒地現場頭部附近遺有彈殼1顆,有告訴人提出之照片為證(參告訴人乙○○95年11月6日提出之補充證據狀證物5至36之照片所示),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局亦無法確認是否為彈殼,有該局96年3月2日刑鑑字第0960023727號函在卷可稽,參諸卷附照片以及證人丙○○於96年4月12日於本院之證詞暨刑案現場測繪圖(附於板橋分局偵辦許大坤槍擊死亡案卷第4頁),告訴人所指被害人倒地頭部附近應為吸管,而非彈殼。是告訴人之上開質疑,均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法官是靠放X般的事後諸葛



被害人所受傷害部位為左臉頰,且係遭槍擊貫穿傷於頭頸部,此部份屬人體之致命要害部位,對此部位持槍加以戕害,足以發生使人喪命之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又被告持以射擊被害人之上開槍枝、子彈均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且從被害人僅遭射擊1槍即倒地死亡,可徵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無訛,而使用此種槍枝射擊人之頭部會造成使人喪命之結果,應為被告所認識


犯罪現場的惡劣不是法律系圖書館K書可以理解的

比例原則為什麼是笑話

軍人營區用槍自衛可能也違反比例原則

對方拿木棍大家都得拿木棍

對方拿石頭大家都得拿石頭

警方面對持刀狂徒用槍也違反比例原則

歹徒拿刀警察應該自己也要放下槍改拿等於刀或者小於刀的東西



一間房屋有3名狂徒1支槍2支武士刀

警察派15個人,派15支槍外加防彈盾牌衝進去

請問人數數量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請問武器工具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台灣美國歐洲的軍人警察都做不到

台灣的法官也做不到混亂中只射手腳

那要求老百姓做這些幹嘛?

完成你心中烏托般的比例原則嗎?

老百姓是你的實驗品嗎?

我們活著是滿足你法官唸書時教科書裡面幻想的世界嗎

M1A2 SEP V2 wrote:
http://www...(恕刪)


法官是靠放X般的事後諸葛 被害人所受傷害部位為左臉頰,且係遭槍擊貫穿傷於頭頸部,此部份屬人體之致命要害部位,對此部位持槍加以戕害,足以發生使人喪命之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又被告持以射擊被害人之上開槍枝、子彈均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且從被害人僅遭射擊1槍即倒地死亡,可徵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無訛,而使用此種槍枝射擊人之頭部會造成使人喪命之結果,應為被告所認識


法官
這段不是廢話嗎?開槍打頭不死也半條命是常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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