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錄音來看是有擬定而畢聯會則否認合約存在,那問題就出在於"是否有擬訂合約?而合約簽署後是否確實留存?"及"前後兩任會長交接時,是否有交接不清的疑慮?"
如果有合約並確實簽署,那廠商當初是否就不該接受法官之建議和解呢?如果合約書不存在的話,那只能說不管你怎麼告都不會贏,因為錄音帶在法庭上不能當證據!
生意要做,但當爭議出現時,一定要按照法律來走,態度該強硬時就該強硬,而非息事寧人後才又找新聞媒體報料!如此一來,廠商前後反覆的態度勢必會影響到其商譽.
我其實還挺建議廠商再度上法院控告畢聯會,是非真理必須要釐清,還給清白的人一個公道,畢竟做錯事的是畢聯會幹部,而非其他一千多名的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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