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兩種都波麗士大人都見過耶。
如果真認真辦案的警察,那還好,他大小一視同仁的辦案,我給他支持。問題是他認真的辦小案,把大案放著不管。認真抓書店賣十八禁書,卻對色情酒店視而不見。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警察,這好處理,我的車被偷了,去報案,他要我不要來報,後來我說至少給單子,他開二連單給我,我一說二話不講,打到警政署報案,一報我車被偷,二報此警察瀆職。
這兩種警察,天天見到。
依法,警察阻止犯罪維護治安,而且坐領不低薪水(基本上是國民平均收入的兩倍左右),又是執法者,自己不應該超過法律規範的執法程度,且應積極辦事這才不會給百姓極難看的印象。
依法辦事,其實沒有很難,可是眾警察被罵時總是跳出來喊冤,但手上可是滿手罪孽。勞苦功高的警察是有,但是更多是有牌流氓,壞了所有警察招牌,這點請波麗士大人們自己是不是該反省一下呢?
比如波斯菊婦人案,抓到後,予以訓斥,嚴加指正,也就是了。
抓到警局,偵訊八小時,為了兩元波斯菊,浪費人民稅金不下千元,然後說和解了!!
真是視國法為無物!!
竊取國有財物,可以私下和解嗎?公訴罪耶!要依法定程序辦,就徹底貫徹!!扎到問完筆錄,就把人送辦,然後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起訴後,再由法官定罪,及要判如何懲處和賠償!!哪輪得到警察跟婦人和解?
還有,警方人員在場,沒有適時阻止犯罪,做視犯罪發生,是為瀆職,把婦人,也該把那兩員警依瀆職罪移送。
要依法就依法貫徹到底,而不是這種對小民嚴厲,對此己放任的執法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