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oro wrote:所以是笨法官自己用當下反應來綁住自己... 真笨! NONONO!!你不能說他笨法官要定一個人的罪也要讓他心服口服的要不然人生百百款不是每個人對同一事件的觀感都是一樣的!!光是小車禍就可以誰對誰錯吵翻天了!!
waroro wrote:我沒有執著... 我...(恕刪) 性騷擾防治法就是, 不過其中涉及刑事處分的部分, 可以視為特殊刑法!若以這個案子來看, 被告觸犯的便是這個條文!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就此案而言, 我想, 一審法官當時候是考慮到"性騷擾防治法"已然立法通過, 唯尚未實施! 所以, 既而被告的犯罪樣態, 是該當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考慮到法律全面性的問題! 自然不至於以刑法的強制猥褻論處!而版主要單以二審法官的判決, 便論證一審法官罔顧人權違法亂判, 我只能說少了很多考慮的點!
waroro wrote:我沒有執著... 我...(恕刪) 我只知道以性騷擾防治法 來處理,實際適用哪一條處就不曉得哩順便代提一下你應該不曉得刑政訴訟法有252.253等規定其實我覺得該案在起訴方面就可以先被刷掉,根本扯不上還要法官去判決。這就是不該起訴上去的,已被檢方起訴不得不判,就會出現可笑的判決。用最簡單的方式說明,行政法就像是菜刀,刑法是牛刀,切菜不要用到牛刀,否則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今天摸胸者用行政法處理 :第一他本來就不應該進到刑法領域做裁判第二行政法就足夠制裁這一類的人我不知道閣下您是否有邏輯能理解小妹滴話
angelliketw wrote:就此案而言, 我想, 一審法官當時候是考慮到"性騷擾防治法"已然立法通過, 唯尚未實施! 所以, 既而被告的犯罪樣態, 是該當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考慮到法律全面性的問題! 自然不至於以刑法的強制猥褻論處!而版主要單以二審法官的判決, 便論證一審法官罔顧人權違法亂判, 我只能說少了很多考慮的點! 事實上... 當一審法官判無罪... 對社會的影響是什麼?如果沒有後續的審判... 或是那些法官是最後的審判呢?
烏鴉2636 wrote:是以起訴的內容來看無法定他罪 啊... 事實後來不是判了... dkandy50 wrote:順便代提一下你應該不曉得刑政訴訟法有252.253等規定其實我覺得該案在起訴方面就可以先被刷掉,根本扯不上還要法官去判決。這就是不該起訴上去的,已被檢方起訴不得不判,就會出現可笑的判決。用最簡單的方式說明,行政法就像是菜刀,刑法是牛刀,切菜不要用到牛刀,否則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今天摸胸者用行政法處理 :第一他本來就不應該進到刑法領域做裁判第二行政法就足夠制裁這一類的人我不知道閣下您是否有邏輯能理解小妹滴話 所以千錯萬錯... 都是法律人的錯... 不是嗎?真是亂七八糟...
waroro wrote:啊... 事實後來不...(恕刪) 最怕就是有人利用這種錯誤 以訛傳訛法官既然做出正確滴裁判卻可以被 放大扭曲成 錯誤滴,反而要人民公審該裁判有罪??這不是很可怕咪?? 面子都擺地上擦地板哩
waroro wrote:事實上... 當一審...(恕刪) 不知道是不是誤解?版主似乎至今還是未能區別, 刑事法, 行政法, 民事法不法行為的區別?所以, 一直繞在法官認為摸胸無罪上做文章!繼續下去, 還是只能針對版主個人感受做討論嗎? 那跳過我吧! 我潛水就好!!還有還有! 若採取版主的標準, 您剛剛對烏鴉大的玩笑, 採取擴張解釋的話, 已然構成性騷擾的問題! 不知大大認為法官要怎麼活用法條, 才能符合您的期許呢?而對您法官妻女的摸胸理論, 這個部分刑法雖未規定處罰預備或未遂犯, 但依照大大對刑法的理解, 活用才是有邏輯! 那末, 法官能不能捨棄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 基於預防犯罪的立場, 科以重刑! 以正社會風氣!例子很荒謬! 可, 我實在想不出更淺顯的例子, 向您解釋刑法的過度擴張, 會有多麼嚴重!不說了! 您也別回答了! 省得尷尬! 我想, 您忽視這個問題的機會也是高的! 還是跳過我吧! 潛水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