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ebender wrote:
上面每日一字節目請留給電視演
樓主發表意見的自由是被憲法保護的
只有小鼻子小眼睛的三流商家才會想來告人閉嘴這一套
話說上次我去麥當勞薯條很難吃
太鹹又不熱
這就是我的評論
照你的講法我這樣是不道德的 (驚訝)
...(恕刪)
刑法的誹謗罪,必須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了避免言論自由遭到限制,大法官會議也就此做成決議,
認為若行為人所指稱為事實,或是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定其所確信為真實者,則可列為言論自由所保障的範圍,避免被依誹謗罪論處。(
節錄自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help-people/article/view?aid=60
請看一下,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若樓主被告,樓主需找出他的主觀評論是事實,至於要怎麼認定,屬法院權責
至於店家要不要告,那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跟「小鼻子小眼睛」無關
再來麥當勞要不要告閣下,不干我的事,還是閣下也來發個一篇試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