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ystem wrote:我現在才暸解原來很多事情要"看誰做"才能判斷是非. 自己不挺的人做錯事最好下十八層地獄,同一件事如果是自己挺的人做的, 那怎麼樣都要認為沒那麼嚴重....好一個有是非的地方啊.....(恕刪) 此言差矣前任的不需要下地獄只要乖乖的去服刑就好現任的敢這樣搞下去一堆人照樣轟還沒這樣搞就已經一堆人恨不得扒皮了只能說台灣的潛在暴民更多吧
waa168 wrote:你的觀念才是沒是非吧...(恕刪) 我沒說不能關啊,關的好啊但這50年來的那些人那一個有事過,還有在起訴起就逃走的一堆,要說貪污,你去看歷史誰最貪啊???不然怎麼不敢過陽光法案??因為過了,可能那邊的人沒剩幾個人能不被關吧!!!況且比他貪的多的是,連一個縣長都可能污的比他多所以請好好的關他,關愈久愈好久,但其他人有污的都不要放過,這樣台灣才會更好,人民福利才會愈好,對政治人物不要相信他,對他們愈殘忍人民就會愈好過.
tangcs wrote:這種爛咖,19年算是...(恕刪) 判19年太重了啦....判一年就好啦(基本消費)然後10億一年累加上去.....換算個30年差不多付多少扣多少全部付完就給他假釋...其實只要把他小孩關起來...多少都拿的出來
蘋果飯 wrote:1.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恕刪) 1.所謂第三人撤銷訴訟即等同於重審兩者對吾而言並無差異,僅法典用詞未統一如"推事""評事"仍未修正為"法官"若兄台認為"第三人撤銷訴訟"與"重審"是有差異,請不吝賜教。2.的確,我說得過分簡略
在路上違規被警察開單了難道也要跟警察嗆說全台灣那麼多人在違規為什麼只抓我一個嗎嗆這個就能改變自己違規的事實了嗎還是又要扯說警察不公自己倒楣又不注意還想怪別人不然就是一直模糊焦點要拖別人下水那麼簡單的一個邏輯為什麼還是一堆人不服氣就是不願意接受事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