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71135198 wrote:
a77113519
本來想講一下法條,好讓這位『好好先生』知道到底是誰的錯,多謝a771135198已經將相關條文列出囉。
這裡補充一下,在行政法中,公園應該屬於公有公物,也就是屬於公家所有,而供公眾使用之物。
公家機關為求公園能符合他的使用目的(如讓多數民眾享受設施),自然有資格去訂定管理規則,並且針對公物使用者於使用公物時,為維護公物的功能,可以為必要管理措施,就如同假設有某位市民至公立圖書館閱讀時,未遵守讀者規範在圖書館內飲食,管理員可以下令命他離去一樣,像『好好先生』這樣使用有可能造成公園設施的危險,駐衛警還是員警當然有權利要求他離去。
唉,這年頭明明是自己錯,卻還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真是太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