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的執法魄力

apachi64d wrote:
不意外的話,最後你會...(恕刪)


沒錯
因為調解人員有些並不很了解法律,
有些懂勞動基準法,但如果你的案件涉及民法,那他可能無法替你爭取應有的權利
有些只懂得"搓湯圓",因為是調解嘛,雙方各退一步吧.
有些調解人還可能企業負責人,主管.

參考一下,今年才廢止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登記為調
解委員但不得重複登記:
(一) 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要點」資格者。
(二) 曾 (現) 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
之人員。
(三) 曾 (現) 任鄉鎮調解委員經驗者。
(四) 曾 (現) 任縣市級以上民意代表者。
(五) 曾 (現) 任縣市級以上工會雇主團體理、監事以上職務經驗者。
(六) 曾 (現) 任縣市級以上民間公益性社團理事或監事以上職務經驗者

(七) 曾 (現) 任縣市級以上工會或雇主團體會務人員組長以上職務經驗
以上者。
(八) 曾 (現) 任縣市級以上勞資關係專業性團體組長以上職務經驗者。
(九) 曾 (現) 任企業經營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經驗者。
(一○) 具有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並經主管機關推薦者。
前項第二至第九款人員須具有高中 (或同等) 以上學歷。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廢止)
仲裁委員之遴聘除應注意其品德、操守外,並依下列資格之一遴聘之:
一、曾 (現) 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二、曾 (現) 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職業
資格人員,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三、曾 (現) 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法律、勞工、社會
學科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四、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並負責處理勞資爭議、勞動條件或
法制工作,具三年以上之經驗者。
五、具大學以上學歷,並曾 (現) 任下列職務之一,具六年以上之經驗者

(一) 雇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
以上職務。
(二) 縣 (市) 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監事 (或相當) 職
務。


調解書會有選定調解方式1.□調解委員會2.□調解人,本人同意由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轉介團體之名稱:(別跟民間團體扯上關係)

紅色字是重點
我也覺得別跟民間團體扯上關係

納悶 wrote:
小弟在8月10日進入...(恕刪)


小弟也是台中人,台中市政府團隊的執行效率真的算很好了

恭喜版主能替自己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加油

讚啦

五分奉上

這種公司就是需要給它一點顏色瞧瞧


我對樓主的敬仰之心猶如滔滔江水連綿不止
這也代表了大部分勞工對自己權益的不了解,只能被無良資方吃死死
資方就仗著這點耀武揚威,不過中南部薪資拿底薪不含勞健保時有所聞
應該也是冰山一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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