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9719 wrote:
但戶籍不在台灣那要如何傳喚?
這我不知道耶
好像有聽說,警察會請家人通知
除非孤家寡人,都沒家人(指戶籍謄本)在台灣有戶籍
不過既然台灣沒有戶籍,那是指已經放棄國籍,還是本來就沒有台灣籍(持外國護照在台定居)
假設IP在台灣就會找的到申請人(國內網路申請應該還是要有雙證件)
除非申請人願意頂罪。
其實如果是在國外(國外IP)上網,本地(電信)警察是查不到該人身分為何
小环子 wrote:
就不能「以原就被」?...(恕刪)
Nirvana_ wrote:
我十分認同前面大大有提到表達發現地為犯罪地管轄權的重要性.
但似乎被告也有權主張管轄權應歸屬上網地點.要求法務單位將案件轉至當地地點
對方行為屬於行為犯(如陳列、指摘、傳述、刊登等)就目前的方向似乎是認為管轄權應屬行為地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