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告公然侮辱罪有研究,有跑法院的大大請進。5/29 Update~


cck9719 wrote:
但戶籍不在台灣那要如何傳喚?


這我不知道耶
好像有聽說,警察會請家人通知
除非孤家寡人,都沒家人(指戶籍謄本)在台灣有戶籍

不過既然台灣沒有戶籍,那是指已經放棄國籍,還是本來就沒有台灣籍(持外國護照在台定居)
假設IP在台灣就會找的到申請人(國內網路申請應該還是要有雙證件)
除非申請人願意頂罪。

其實如果是在國外(國外IP)上網,本地(電信)警察是查不到該人身分為何

cage9999 wrote:
我是覺得躲在電腦後講話也是不要太衝
哪天惹到住台東或是住澎湖,人家告你,你光是東跑西跑就飽了。..(恕刪)

就不能「以原就被」?
是誰要東跑西跑啊? 原告?被告?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小环子 wrote:
就不能「以原就被」?...(恕刪)


其實很多人講話都不先查證,隨便講講人就溜了,網路案件報案機關管轄有幾種類型: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5.【境外犯罪】,以被害人之【居住地、工作地、家屬居住地】,依序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警政署】指定之。

這些資料網路查查隨便就有,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被害人當地法院檢察署亦有管轄權。

千年之夢 wrote:
樓主是不是我,怎麼不...(恕刪)

請問你是henryblue嗎?
辛苦的打字,只是為了充實資源回收桶的容量~~

henryblue wrote:
在閒聊板>有種...(恕刪)



告不告的成看個人對法律條文內容了解囉(不然律師請來幹嘛?)

我記得第一訴訟費是1張小朋友吧(最基本的)再來看告什麼及求償金額囉(以對方沒指名道姓來講勝訴有點難除非對方真的都沒請教過人對法律又什麼都不了),再來就是看你要給法官多少好處來判定你勝訴囉!

夯兲巭 wrote:
我想問各位大大假如我...(恕刪)


當然不成立,言語有威脅到對方人身安全才算形成心理恐嚇作用那才成立!"我要告你喔"跟"我要打你喔"或"我要殺你喔"這幾種威脅程度來判定~了解了吧??!!
1.警局報案員警製做筆錄
2.電信警察依提供證據要求網站提供ip
然後透過ip要求中華電信看在那時間點是在那上網
如果是公共場所(7-11,網咖.等等一堆人一起上的地方)是不可能找的到人的..
但如果是在家上網.警察是真的找的到人.會直接寄通知書約喝咖啡
或者在家上網..內行的都知道.有的時候要下載一些特殊的東西
會用國外的Proxy Server.如一直有這樣習慣繞出去才繞回來的.
台灣警察好像沒權可查也無從查起..又或者人根本在國外..
所以找到人的機率不高..
3.如幸運找到人後對方也會做一份筆錄然後函送地檢
4.地檢分案.這時看運氣 看抽到的檢察官認為被告行為是否構成提告法條犯罪要件
運氣不好檢察官直接不起訴處份.連偵查庭都不用開
運氣好檢察官開傳票約開偵查庭要求和解.和解不成90%會簡易判決


以上是我可以了解的程序概括.如有誤請指正..
上面的程序完全不需要律師.是可以問一下律師朋友做筆錄的技巧.
做筆錄律師陪同也只會站在旁邊..答話也是必須自己來.
我個人的經驗做筆錄 帶記者朋友掛記者證做筆錄會感覺輩受尊寵.

我十分認同前面大大有提到表達發現地為犯罪地管轄權的重要性.
但似乎被告也有權主張管轄權應歸屬上網地點.要求法務單位將案件轉至當地地點
對方行為屬於行為犯(如陳列、指摘、傳述、刊登等)就目前的方向似乎是認為管轄權應屬行為地


Nirvana_ wrote:
我十分認同前面大大有提到表達發現地為犯罪地管轄權的重要性.
但似乎被告也有權主張管轄權應歸屬上網地點.要求法務單位將案件轉至當地地點
對方行為屬於行為犯(如陳列、指摘、傳述、刊登等)就目前的方向似乎是認為管轄權應屬行為地
...(恕刪)

所以說~~~
比如一下好了!!!
住東港的湯國王子要告住台北士林的小杯子...
那麼是湯國王子要北上,還是小杯子要南下?
還是說以mobile 01( 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小环子 wrote:
所以說~~~
比如一下好了!!!
住東港的湯國王子要告住台北士林的小杯子...
那麼是湯國王子要北上,還是小杯子要南下?
還是說以mobile 01( 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就我的了解..如依行為地.湯國王子要北上
就我說的小杯子屬於行為犯

目前管轄權依伺服器所在地的判例大多是.買賣交易(毒品軍火.)
是有結果造成的而非單純行為犯..
也許台北士林的小杯子甚麼都不知道就乖乖的就南下做筆錄了也說不定...

Nirvana_ wrote:
就我的了解..如依行為地.湯國王子要北上


就我的經驗,除非是台北市和新北市這種等級的距離
不然都是以原告就被告的。

所以要是有網友要亂罵人的話,把戶籍移至花東或外島試試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