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掉錢的都是窮人??(我編了劇情耶~)

屎泰隆 wrote:
淺見...低收入戶....(恕刪)

有房東是低收入戶歐~
甚至是無收入戶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有房東是低收入戶歐~...(恕刪)


那是房東違法沒報所得吧..所以才會零收入甚至是低收入
房屋租賃要報所得稅喔
當然這包含房東跟房客簽的一些奇怪的合約啦
我知道你懂的..
怒濤爆裂 wrote:
我說的是我你套用不套...(恕刪)

“我說的是我
你套用不套用關我屁事?”

那從頭到尾都你說,又干記者屁事?
記者編,又干你屁事?你信不信,干記者屁事、干我們屁事...




虛偽人生 wrote:
你直接說出你的答案不...(恕刪)

嗯!跟你還有討論空間...


首先,不能光看第805那一兩條,

認定拾得者是否有求償的權利,要看他是否符合第803條,拾得者在撿到東西後應有的作為〈從速通知遺失人...,

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並交存〉,

這也是第805-1條第二項裡提到的“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

看她撿到時,是失主聯絡她,並非她去聯絡失主〈這一點應該沒問題吧〉,

就算包包中沒資料,她也沒有主動先拿去派出所!所有要件,她可以說都不符合,也就是符合805-1條第二項的違反相關義務...

失主願意包紅包給她,就可以說是賺到了...


另外還有一個,就是叫某人去找字義不找,偏要去找一堆沒用,就是在法條中,對於報酬的要求,法律上是有給予“得”的權利,而且說未獲償前“就該物有留置權”!這部份上次已經有法界人士指出,像錢的話,只能留置其十分之三,物品不可分割,當然就是一定要拿到錢才能還,不過這又會有侵占遺失物的疑慮,而另外也沒有明定說遺失人“應給予”報酬...
所以就是這些模糊地帶,造成爭議.....
管妹...是誰啊?

屎泰隆 wrote:
那是房東違法沒報所得...(恕刪)


99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614元,高雄市11,309元,福建省7,4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7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30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50 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300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30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很多人都是~~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我說的是我你套用不套...(恕刪)


唉...理盲 + 濫情 的人真得很多

希望這些罵人要錢 無恥 的 聖 人 可千萬別掉錢了

畢 竟 拿 回 失 物 要3成也要罵 搞個人人寒蟬效應

以後只有2個選項了

1.a起來

2.全還

人性中的黑暗 一定大過光明 尋得回失物 從原本不高的1% 快變成千分之1了

人性本惡 !!

怒濤爆裂 wrote:
哪一點算身例其境?請...(恕刪)


哈哈,你自己發了這麼多文,自己最清楚吧?不要問別人。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的邏輯還真好用,是的!繼續吧...(茶...)

吐司羊 wrote:
唉...理盲 + 濫情 的人真得很多
...(恕刪)


說得一點都不錯啊,但以偏概全的人也一樣多啊,哈哈。

remo2919 wrote:
記者編,又干你屁事?你信不信,干記者屁事、干我們屁事......(恕刪)

記者說窮
你就鞭拾獲人
又說稚齡有錢給6000就沒問題
"報載之窮人"給6000就天誅地滅

看不慣隨媒體起舞的網路暴力~這就是我的小屁事
------------------------------------------------
貧富到底怎麼分....教教我們呀?~~
也讓其他想撿錢分3成的...
知道到時可不可以賺這3成~~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kan38 wrote:
哈哈,你自己發了這麼多文,自己最清楚吧?不要問別人。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的邏輯還真好用,是的!繼續吧...(茶...).(恕刪)

你到底寫些什麼??
沒重點...說說具體的東西吧~
虛無縹緲...
好歹貼一段我寫的
而你認為身歷其境的呀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99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614元,高雄市11,309元,福建省7,4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7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30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50 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300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30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很多人都是~~


我就知道你懂低收入戶的定義
每人每月收入不超過9,829元的人我就不知道有多少啦
也許李婦有超過呢...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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