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hgoodboy wrote:
我盡量站在中間去看,
其實店家和學生的有錯,
店家是新開的,
一開始是1100開始,
但後來改成1130開始,
而學生會訂1100應該是在店家改時間前就訂了,
而店家過程中完全沒打電話給學生,
包含取消訂位也是,
說真的老闆服務方面是需要加強,
但學生也真的不應該遲到,
也沒打電話給店家再確定,
遲到對很多人來說真的是一個大忌,
遲到就是遲到,
這是不爭的事實,(恕刪)
站歪很多喔
不管如何-事實上是學生向老闆以電話訂位(人多或許有老闆的考量-允諾了)
此時口頭契約成立
ccshgoodboy wrote:
一開始是1100開始,
但後來改成1130開始,
沒有什麼"但後來改成1130開始"這回事吧
只要這群16個學生準時11點到--會不讓他們11點開始用餐嗎-歪太大了
我看到的是-遲到的人(合約片面更改)-->吃不到
老闆取消合約在重訂(如所說的請先到外面等後安排云云)-但這時學生就不接受了
以上是我所認知的-有誤請指教

話說我欲承包一個工程
投標條件之一是可縮短完工日期為優先-底限為不得超過11月30號
我以完工日可在11月00號達成-遂得標
合約載明完工日期---但--我工程延宕了
到11月15號止-我尚未做完
我期將面臨鉅額罰緩--我實在吞不下
咦?不是當初說底限為不得超過11月30號的嗎
對阿對阿--罰我哪有道理阿--
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