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下,小弟我現在住在洛杉磯,如果在這邊po文的話,人家可以跑到LA來告我嗎??有點怕怕!!David DOG wrote:告不告的成看個人對法...(恕刪) David DOG wrote:告不告的成看個人對法...(恕刪) David DOG wrote:告不告的成看個人對法...(恕刪)
RoyHalladay wrote:小弟我現在住在洛杉磯,如果在這邊po文的話, 如在台灣提告..台灣人目前沒本事抓到你..頂多請管妹移你文章.黑你帳號而已..你有免死金牌了...你可以放心嘴炮了.=_="
被告之犯罪行為係屬行為犯者,則其犯罪行為不特結果之發生,即成立犯罪,是以如網路犯罪之行為係屬行為犯者,如陳列、指摘、傳述、刊登等行為,原則上其犯罪地係屬連上網路後上傳行為之行為地及該傳送內容所附著伺服器所在地為犯罪地,即該網路上傳至伺服器之行為一實施,該犯罪即完成,是以在此情況下,於該行為後,縱在其他地區,透過網路得以觀看該上傳內容者,並不能認該其他地區,係犯罪地。如果依此範疇管轄權不是行為地就是伺服器所在地.不會是原告戶籍現居地擁有管轄權...原告就被告的機率比較大吧.
Nirvana_ wrote:被告之犯罪行為係屬行...(恕刪) 其實在學說上也是有爭議,學說上則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4說。但在我國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有關網路犯罪之管轄之認定,的確如你所說,大部份都採折衷說之見解,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相關情狀認定之。因此,如犯罪嫌疑人○○○係利用其位於臺北市○○區○○里○○街○○號住處之電腦設備及其申設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ADSL帳號,以211.211.211.211之IP位址上網至「MOBILE01」網站而張貼誹謗文字,而「MOBILE01」網站之主機系統放置地為於臺北市○○○巷○○號,則網站之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均在臺北市,犯罪地則係在臺北市,該地所屬法院即有管轄權。但報案其實不用理那麼多,當地警察機關就能受理了。
千年之夢 wrote:字幕好難做,...(恕刪) 千年大,我不得不說這個做的真的很讚~~昨天我看了兩次耶~~~太優了。連我同事都在期待5/28了~~~因為辦公室電腦有封鎖YOUTUBE所以一直只單純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