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klaw wrote:
重點是:1.有沒有被...(恕刪)

五年過去了.
司法給我們什麼答案嗎???
去年白玫瑰活動閙那麼大
司法到現在給了人民什麼交待
只有一個無罪.
人民不應生氣嗎???
一個哈佛學法的博士
還告訴我們他聽到了
結果呢
如果整個事件這個法官是不是恐龍.
總統不管,法官不解釋
沒人再查真相
這是什麼司法
然後再提名這個有爭議的法官當大法官
對公務人員不是以無罪推論.
而是應以有罪推論,因他們有公權力
這個事件最該被譴責是
1.總統
2.司法(這個法官及相關司法人員)
那做了一個人民無法接受的法官有資格當大法官嗎???
如果整個事件兒童並沒有被性侵這件事
那邵法官被提名大法官應沒任何爭議
如果有性侵
那請不要提名有爭議的人來當大法官.
法官又不是上帝,可以回到案發現場當時看整各犯案過程
要給甚麼答案?
難道一個女童被性侵,就要抓各人頂殺頭給大家看,才叫給社會交代?
那抓你來殺頭給大家看,你服不服氣?

wen040112852 wrote:
五年過去了.
司法給我們什麼答案嗎???
去年白玫瑰活動閙那麼大
司法到現在給了人民什麼交待
只有一個無罪.
人民不應生氣嗎???

klaw wrote:
法官又不是上帝,可以回到案發現場當時看整各犯案過程
要給甚麼答案?
難道一個女童被性侵,就要抓各人頂殺頭給大家看,才叫給社會交代?
那抓你來殺頭給大家看,你服不服氣?


照你說法不用求真相了嗎???
我說司法該負責不對了嗎????
整個事件是不是有問題
判了一個無罪然後嗎???
整個案件是有問題的
那提名大法官是不是該小心點
至少要弄清楚是不是有問題
有問題為何還提名他當大法官
所以我說該負責任的是
1.總統
2.司法
那裡不對了
司法總讓告訴我們真相是什麼
如果不能我們為何要養他們一輩子
照你說法
一個女童被性侵不用給社會一個交待嗎???
不用交待嗎????
誰是恐龍很清楚吧
你說::難道一個女童被性侵,就要抓各人頂殺頭給大家看,才叫給社會交代?
是要找出犯人給交待不對嗎???
你意思是不用找出真相給人民交待
然後再提名他當大法官嗎???
一群恐龍支持者

realeric wrote:
小女童與被告吳XX出外遊玩後,晚上回家後下體為何會受傷?
"案發翌日隨即接受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療,A 女確實受有雙側小陰唇內側擦傷紅腫之傷害"

而小女童僅3歲,故為何指被告吳XX對她進行以下動作?
又,3歲女童如非親身經歷,為何且又如何描述說出以下這些話?
""被告脫去伊的褲子,摸伊的生殖器(按即A 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並用手指、眼鏡及吸管插入伊的生殖器,伊有感覺到疼痛,被告還有親吻伊的生殖器,被告有脫去自己的褲子,伊有看到被告的陰毛及生殖器(按即A 女所稱之「毛毛」及「鳥鳥」)等語(以上均由A 女口述,並搭配A 女以指認娃娃作出動作。""
_______

怎麼證明 真的有發生 除了證詞之外


事實被害人"確實受有雙側小陰唇內側擦傷紅腫之傷害",是與被告吳XX出遊後才受傷!
(當過父母都知道,不可能發生因洗澡而出現這類傷害!)

請先證明,如果未發生,為何僅3歲小女童直指被告吳XX進行性侵舉動的說詞,因何而來?動機?
(認為性侵犯吳XX無罪的人,請先解釋證詞因何而來?動機?)

還有,要與我辯論請先回答我上述之問題,做合理解釋,別在顧左右而言他!
就如同有大大說的..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一個小小孩有意願??

那我這樣問好了..
一個女生被下藥失身了..失身當下她並沒有說我不要..這算不算違反意願?
歹徒抓了女生的家人..說如果妳拒絕我就殺了妳的家人..所以女生同意被欺負..這樣算不算違反意願?
一個智能不足的女生被誘拐了..她什麼都不懂..所以答應歹徒的要求(之前好像有過類似案子)..這樣算不算違反意願?

法律只是一個規範..但不代表全部..
如果只是照本宣科..
那找電腦當法官就好了..
省時省力..
馬上就可以消化掉多數堆積的案子了..


wen040112852 wrote:
是要找出犯人給交待不對嗎???
你意思是不用找出真相給人民交待
然後再提名他當大法官嗎???
一群恐龍支持者



說到重點囉
法官只負責判案的 法官覺得證據不足是法官的責任嗎?
請搞清楚找出犯人提供證據是誰的責任?
況且誰都希望找出真相,制裁犯罪 但你以為所有案件都能順利收集到證據?
硬要"給真相給交代",亂判一通 誰比較恐龍?
wen040112852 wrote:
五年過去了.司法給我...(恕刪)

wen040112852 wrote:
照你說法不用求真相了...(恕刪)


還是沒把事實審與法律審(證據審)釐清
邵法官沒判加害人無罪
性交罪是成立的
惟與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不符
這才是發回更審原因
這方面證據力須補強方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判決文理由以解釋其原因

法官依法裁判
你所提採有罪推論
如此先入為主之觀念
因公權力亂行使
難保往後不會再出現類似江國慶案件

此案件承審法官為5員
邵法官雖為審判長
也無權干涉其4員法官心證相關審查
對此新聞媒體報導刻意放大
惟未對判決主文內容相關審視
新聞媒體評論已有顯失公平之嫌


pop8989 wrote:
事實被害人"確實受有...(恕刪)


膠帶,膠帶~~怎麼一堆人要膠帶?

回答你的問題很簡單
三個字~~江 國 慶
他就是在社會急躁交代下的犧牲品
當年他死的時候,我們有人懷疑他是清白的嗎?

出遊讓姓吳的嫌疑變大
但嫌疑不代表犯罪,要判他刑的前提要證明他的的犯罪
就像那天你一個人在辦公室加班,隔天老闆的桌上出現一陀屎
你就是嫌疑犯,但屎真的是你拉的嗎?

法官如果用推論法就可以辦案
那我們還真的不需要法院
回到民國以前,叫村裡的長老出來判生死就好啦
有興趣的可以去搜尋一片日本電影 "嫌豬手事件簿"

看看有罪推論 會造成甚麼問題

如果證據不足就硬定罪 對嗎??

嘖嘖,原來這麼多人覺得江國慶當初那樣判是正確的喔,
還是因為不是當事者所以罵得很大聲罵得很爽?

那些一直念恐龍法官的人要不要出來發誓,萬一有一天自己被檢察官在證據不足仍然起訴時,
要跟法官說證據不重要,你覺有罪就有罪,別人覺得有罪就有罪,
社會觀感最重要,法條證據都是屁。
快快快,趕快發誓給那些只會講法條證據的人看,不要被人看輕你們是只會罵爽的遜咖。

那位一直扯馬英九的也太可笑了,你也不看看他是以什麼身分對什麼人說那些話吧,
這跟他的學歷有啥鳥關係?
何必假猩猩呢?今天如果他不出來道歉你可以罵得更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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