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
哪1個的外交官 又是去奴役那邊的人民的
我想連以前租界都沒有這回事
司法的豁免權是尊重各國文化 不是給人家為非作歹的
也不適用爭取的舊有 美國不給 你可以取消外交官的豁免權
沒有你給 對方1定要給這回事情...(恕刪)
僱傭契約怎麼定的、真相到底如何,誰知道?
我家沒電視。
外交豁免權本來就不是為非作歹用的。
但就算美國要有所動作,他們可以選擇不尊重那位人員,但也是要先知會我國。
畢竟這是在國際外交上對相對國的一種尊重。
在國際間雙方互惠原則是這樣的,貴國給予我方何種待遇、我方比照辦理,這才是互惠原則。
就像免簽證一樣,人家給予我們免簽/落地簽,我們也是要給予相對國對等比照辦理的優惠。
當然,自降國格搖尾巴除外...
講難聽點,去美國要辦美簽、財務證明、面談,擺明就是美國瞧不起台灣。
台灣可沒要來台的美國人辦台簽、財證、面談啊...
事情還是要一碼歸一碼來辦。
大大會如此不爽,其實還是怕該員回國後卻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了了之吧?
但是這事件美國並未給予我方應有尊重,難道要因此一併葬送、就不爭不抗議了嗎?
不過我看到別棟有扯到簽證...
闖禍的那位到底拿的是何種簽證啊?
若不是外交/禮遇簽證,那我國根本可以不用出面了,讓她自生自滅即可...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如果劉珊珊確定有錯(例如合約詐欺,聽說現在沒有被控與虐傭?),那他應該被譴責並受到審判
但是如果是關於"國際間的互惠原則"、"外交官豁免"等議題,在逮捕任何外交官時必須先知會派遣國的這種精神和慣例,那麼,美國在這方面是錯誤的。台灣的態度必須強硬且要嚴厲譴責美國。
台灣所有的駐美官員拿的都是E1貿易簽證,這是因為兩國沒有邦交關係。但是台灣與美國間簽訂的協定,使得台灣所拿的E1簽證,並不等同於 一般所認知的E1,而是享有特別禮遇的E1簽證。
台灣在非邦交國的駐外人員,我想,拿的簽證應該都是屬於非外交簽證。
既然跟其他國家沒有外交關係,也拿不到外交簽證,那就只能拿貿易簽證
這也是為什麼台灣要跟其他國家簽訂 特權的協定,而台灣必須堅持這些特權協定所帶來的方便
今天,乃至於未來,如果放在 沒有 外交/禮遇簽證,又外交部可以甚麼都不管,放任官員自生自滅;或是駐外官員沒有特權保障的前提假設之下,
那麼難保以後駐在國會以各種名義/或是陷害/或是挖一個陷阱 然後隨便逮捕人和進行搜索,
所帶來的可能後果就是難保各項機密不會外洩,公務無法執行,人身安全不被保障
世界各國的外交官被賦予的工作除了辨理簽證外,還可能包含了其他工作,例如情報、遊說、X金等undertable的事情...
另外,外交官會犯罪,世界各國都一樣,包含洗錢、奴役、性侵、人口販賣等.....這些去google就有了。
當然不是只有外交官才享有這些特權。很多官員,例如國會議員、總統等,也享有這些特權。特權不是讓這些人可以隨意犯罪,而是便於執行公務。
同樣的,基於這樣的精神,這些特權,在卸下 身分的保護傘後,也就跟著消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