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isan wrote:
刑法上有禁止錯誤的...(恕刪)


呵呵,從頭到尾,你都是「我的認為」「我的認知」

等你當對岸法官,你才有資格用「我的認為」「我的認知」來思考

不是的話,就請你認命

台灣的法律系又怎樣?對岸法官照樣打你臉、判你刑啊

anthisan wrote:
依一般社會通念即一般社會人士都會認為"玩具槍"就是"玩具"不會是"槍"...(恕刪)

一般社會通念是你說了算?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anthisan wrote:
我不懂法律?呵呵。...(恕刪)

看這上面的判詞,你是2011年12月5日攜仿真槍入境被查,當時作罰沒處理然後又同意你離境,遲至2012年8月15日才立案偵察,然後在2012年11月3日你再次入境時被捕。那麼請問,你在此期間內是否還有其他走私槍械行為?走私槍械是重案,很難想像你2011年12月被查獲的仿真槍,需要9個月時間才會確認為違禁品並立案。

那麼,你從2011年12月到2012年8月之間,這九個月中你還做了什麼事情?如果期間你繼續在賣槍,只是沒被抓獲,那麼人家抓你未必只是因為那一次。

看你在01發文記錄,很多篇還是和走私仿真槍進入大陸有關,一直在發帖問怎麼偷寄過去,怎麼偷偷入境,怎麼收款之類的。現在你應該還在做這種事吧?被抓過一次還繼續做,應該算是完全知悉此事在大陸算重罪了吧。如果不幸再被抓住,希望出來後不要再發這種貼了...

曾讚 wrote:
共產黨會依人依事調整法條...(恕刪)

開版的這位什麼身份?走私幾支仿真槍,就值得共產黨“依人依事調整法條”去搞他,是否太誇張?

iantsai74 wrote:
看這上面的判詞,你...(恕刪)


如果你特別強調中國是依"法"的話,你也應知道我賣槍的事件犯罪嫌疑不足或沒確實的證據
他們抓了我也是只能說我"走私"了兩把槍的事實而已
辦案人員應該是掌握多少證據才辦多少案,而不是先抓我回來再押人取證吧?這是尊重法律嗎?
還有我既然能夠出來我就不會再允許我再被抓住的,謝謝你的關心吧!

iantsai74 wrote:
看這上面的判詞,你...(恕刪)


我當年7月才去過大陸也沒被抓,8月就被立案也太巧吧!
anthisan wrote:
大陸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認為玩具槍不是槍啊
...(恕刪)


在你看來,虞浔一個人等於"大陸不少法律界人士"?

虞浔說現有法律不清楚有道理,但我覺得他呼籲的是要把事情說清楚一點,而不是開放。照著他自己的話說:

"枪支具有很大的杀伤力,一旦失控就会成为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因此被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畴予以严格管制。"

"我国一直奉行禁枪政策。"

"涉案枪支的鉴定均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的就是公安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枪支致伤力临界点较之2001年标准降幅近10倍...体现了国家从严管理枪支的刑事政策导向"

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反映了政策。大陸的政策很清楚,大陸就是不希望人民有槍或是類似槍的東西,而且管制越來越嚴,你想要挑戰這個,就必須賭上自己的人生。你拿台灣的法律觀念去大陸吵架這件事,則在此不再討論。

打個比方,有誰會愚蠢到把痱子粉裝成方塊綁在身上,然後去中東或是新加坡過海關?

也許會沒事過關,但是一般人誰會那麼愚蠢?




a先生最偉大的成就
就是讓左右兩岸對同一件事達成共識
一直鬼打牆,你的判決書都寫了

經"深圳海關緝私局刑事技術處"鑑定兩支手槍均為"氣槍"

所以不是法官的認定

是後續鑑定

鑑定完再立案的時間差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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