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再過一個半月即將臨盆,公司卻突然通知要資遣她(經過一年奮鬥後最新更新,總算是討回一點公道了)

謝謝各位的關心,最近因為一來我本身公司的業務也忙,二來因為事件並沒有一個比較具體的結果,所以一直都沒上來跟關心我們的朋友報告一下進度。

目前我們所申請的勞資爭議部分已經與資方開過第一次的協調會,資方代表總共有3個人,一個管理部經理、一個會計部經哩,另外一個也不知道哪裡冒出來的小姑娘自稱是老闆的“私人秘書”(她說話最機車了),協商的過程當然是各說各話毫無交集,不過勞工局的承辦人員還算是蠻站在勞方的立場說話,而且還幫我們要回10月份應得的薪資(雖然資方答應本週內要付,不過以資方賴皮的作風我還是相當的懷疑,如果本週資方還是不付的話我們就會向勞工局申請對資方進行勞動檢查),協商結果想當然是雙方歧見過大協調不成。

雖然資方表示他們完全不會讓步,也不會同意任何補償,但是勞工局的承辦人員也已經讓他們了解到如果要已“不適任”或“不能勝任”為理由來資遣員工的話,不是就憑幾個連法律條文都不看的狗腿主管隨便說說就可以的,資方需要提供非常多的佐證資料,而且這些資料是會被用最嚴格的標準來檢視,不是那麼容易過關的,資方現在應該正忙著要去"做"一些證據出來吧,不過我們也不擔心,反正俗話說的好"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我們就看他們能變出什麼把戲出來。

另外針對這個勞資爭議的部分我們今天又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很奇怪吧!不是已經協調過了而且協調不成嗎? 哈哈!我也不懂勞工局怎會訂出這樣的程序及名詞,要先協調,然後在調解,在協調時僅派一人幫忙協調,然後到調解的時候就會成立一個調解委員會(聽說是比較有法律上的效力,這個我不太確定),反正現在我們是走一步算一步,先把這些行政流程走完,等孩子生下來在來請資方陪我們上法院,不管最後的結果如何,絕對不會讓這種老闆太好過。

還有今天也前往勞工局開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說明會,原來我們認為也是雙方到場然後繼續各說各話,結果遊戲規則略有不同,原來今天只約了我們到場,資方是約下星期,他是採分別約談然後再根據雙方各自之會談紀錄再送評議委員會作判斷,如經評審委員判定資方有懷孕歧視的事實,勞工局就會對資方開出罰單,10萬元起跳,不過這個部份是罰給國庫的,對我們來說是沒有好處的頂多日後上法院時多一項有利的證據,相反的如果不成立,資方就更加橫行無忌了。

另外進行中的還有BSA的部份,以經請教網友該準備的資料,目前正在評估是否要做出檢舉的動作,擔心萬一沒查到人何盜版軟體會不會有誣告的責任(一方面擔心會不會資方也有人在看此文,例如某X船先生)。

現在資方已經將我老婆的勞保退保了,而我老婆可能本月底就要生產了,所以勞保的生育給付也領不到了,不過這一部分日後我們會在民事的訴訟一並提出要求,就看日後的發展吧,反正等我老婆做完月子後,再來慢慢告,看能玩多久就陪它玩多久,我們現在的心情就是放輕鬆,要的到算賺到,如果要不到也沒關係,算是給自己一個交代,我老婆自己都說如果現在不這麼做的話,她以後一定會後悔。

囉哩巴縮打了一堆字,不知道有沒有人有耐心看完,如果各位網友有更好的建議可以整整這加惡質的公司請PM給我,像前面有網友說他的朋友把公司整慘了,我到想請教這位網友可以幫我問問有什麼絕招可以使用。

最後還是感謝所有提供我建議及幫忙我的網友及勞工局,謝謝!

好樣的!推文支持你!
一般來講並不會真的鬧上法院
除非資方有正當充足的理由

我看資方準備吃苦頭了
我記得有錢的公司很喜歡玩 假扣押的把戲,
江鳥海公司的郭董是高手。
最近綜藝天王 吳宗憲 也吃到苦頭,
爭議款1000萬,對方竟然拿出3億來假扣押他的房地產,

不知道版大老婆的公司會不會也來這套?
真的很機車,以前我的公司就很大方,資遣費給一給,甚至多給一倍,打發走人
看完後... 只有幾個感想...

我是市井小民.... 我要顧肚子... 除非自己創業...

這一個結果是好是壞... 最好都可以留下記錄... 給大家參考!!!
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
契約,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
作,即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
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
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
旨係因勞工所提供之勞務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
成之客觀上合理經濟目的,乃允許雇主得解僱勞工。而造成
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包括勞工主觀意志及客
觀行為,故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應包括勞工主觀上違反忠誠
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及客觀上之品行不能勝任工作。
是勞動
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係指勞工之
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等客觀上不能完成工作、或主
觀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者
(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688 號判決意旨參照)。第按雇主必於其使用勞動基
準法所賦予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
得終止勞動契約,此乃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勞工主觀上
是否有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有違反勞工應忠
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等不能勝任工作情形時,仍應兼顧此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故於判斷勞工是否有此主觀事由,應
就雇主是否有通知改善後勞工仍拒絕改善情形,或勞工已直
接告知雇主不能勝任工作,或故意怠忽工作,或故意違背忠
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等情形,綜合判斷之。至工作上偶爾
疏忽,乃人情之常,工作品質之高低,亦因人而異,必該勞
工工作疏忽或工作品質低落之情形,達於不能勝任工作之情
形,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
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要件,尚難僅因雇主主觀上片面認定勞工
工作偶有疏忽,或工作品質比工作同仁低落,遽認不能勝任
工作而准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9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抗辯原告就兩造間關於僱傭工作契約部分有不能
勝任所任工作之情形,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
終止與原告間之僱傭契約,但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
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證明之責。

以上為之前受任案件之資料,
謹供參考.


此訴訟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可要求非法解雇至今之薪資及利息,
但如勝訴,爾後工作可能氣氛不佳,請自行思考.
中和小黃 wrote:
一般來講並不會真的鬧...(恕刪)


以現在來說,我倒是很想跟他上法院,看看它的態度是否能繼續硬下去。
轉貼一下我之前在ptt上面的文章.
現在的資方對於懷孕的勞方真的很過分..
加油...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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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老婆的情形很像..重點也是中醫診所..
我老婆之前也是在新竹找到一間中醫診所..
後來因為懷孕且上班時段太晚了.所以就跟他說懷孕要離職了..
他們的回覆相當的好笑..(很好.你很誠實說你懷孕了.不會扣你薪水)
天啊...難道懷孕也是過錯嗎?

過來我老婆要離職了.他們居然還提出一個月三千買我老婆的護士執照.
在那邊掛牌..當然這個是不可能答應的.被抓到執照救被吊銷了.
(這種爛方法都想得出來.聽說連他自己妹妹的護士牌也不借,居然也打外人的主意)
結果過了沒多久..又回來要求我老婆回去上班.原因是找不到人.(福利爛當然找不到人)
那我老婆就跟他說.那是可以接受懷孕等等的因素?他們也說可以..
結果到了最後.他們也是覺得孕婦不好.動作緩慢..等等原因就叫我老婆不要上班了.
當我聽到就覺得.這種診所不待也罷..老公賺錢養你...所以我老婆現在就在家裡待產囉.

想到這邊就覺得台灣的護理人員真的很可憐..
一點『勞工』的權益都沒有..
加油,一定要討個公道~
法律僅是道德的最低底限,但連法律都沒辦法遵守的公司老闆應該是更糟糕的吧
可憐的資方代表也得昧著良心說話,不良老闆還是隱身在後下指導棋
就讓他付出更多的代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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