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3883 wrote:另外戰機也是半買半送的(越南好像也有F15,老美半買半送,附永久保固) 越南沒有F15印象中他們好像是用SU30還是米格機的樣子(有錯請指正)只有韓國 日本 沙烏地阿拉伯 以色列有F15
idfour409 wrote:不好意思這是我個人判斷..........既然不是軍售那當然就是退傭不是嗎 看了你的說法我終於了解為什麼那麼多胡言亂語的名嘴可以把一些觀眾唬得一楞一楞的。法國法院判決退佣的對象是台灣的政府吧,其他不論任何公司或個人都無權享有這筆退回的佣金,就如同你手中擁有某家公司的股票而為其股東,當你因案獲得某項賠償時,那家公司對你的賠款並不擁有任何權利的,更別說是依持股比例來瓜分賠款。再說法院的判決是公開的,如果我方真的領取了這筆退佣,它的作業和流向必然受到嚴密的監督,根本沒有任何上下其手的空間。法國賣拉法葉艦給台灣早就是不是新聞,真要退佣給台灣當然沒必要遮遮掩掩,從判決到退佣整個過程都沒秘密可言,台灣方面又何必搞一家公司去處理退佣的事?「既然不是軍售那當然就是退傭不是嗎」.........好強的思考邏輯,呵呵。至於達震持股的問題,一家公司的最大股東是誰並不難查出,百分之百由國防部持股更容易被發現,那和目前由官方與官方接觸的模式又有何不同?還有你說的「這些私人有錢出這些國防經費嗎」,我想鐽震若成立了應該只是扮演中間商的角色,以房仲為例,仲介者並不必為買方墊付任何貨款,所以說你實在想太多了。我認為鐽震的成立有其背景因素,但整個過程並不恰當,我前面說過了,處理公家的事過程比結果重要,過程如不符程序正義,不論結果如何都是要被痛批甚至吃官司的。
ukey783 wrote:看了你的說法我終於...(恕刪) 你的說法蠻狗屁不通不符合法令也不符常識1.法國法院判決退佣的對象是台灣的政府吧,其他不論任何公司或個人都無權享有這筆退回的佣金當初與法國簽約拉法葉艦時用的是商用合約不是政府對政府是公司對公司為了就是避免激怒中共你覺得依合約精神會再退給台灣政府嗎2.如同你手中擁有某家公司的股票而為其股東,當你因案獲得某項賠償時,那家公司對你的賠款並不擁有任何權利的,更別說是依持股比例來瓜分賠款。這更狗屁依台灣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賠償會列入其他收入這個科目列入當年度收入股東有權就收入進行配股配息3.至於達震持股的問題,一家公司的最大股東是誰並不難查出,百分之百由國防部持股更容易被發現,那和目前由官方與官方接觸的模式又有何不同?還有你說的「這些私人有錢出這些國防經費嗎」,我想鐽震若成立了應該只是扮演中間商的角色,若只是因怕被查出就將賠償款分給私人這豈不是荒唐中介商說法更誇張台灣公司法哪條規定有軍火仲介商是合法行業所以之前與法方交易的公司絕對是國防部百分百持股原因就是這樣你所說的東西都是違法你覺得你的說法可能性高嗎
idfour409 wrote:你的說法蠻狗屁...(恕刪) 一、當初與法國簽約拉法葉艦時用的是商用合約不是政府對政府是公司對公司<<就算是公司對公司間的交易好了,台灣方面的公司是鐽震公司嗎?二、依台灣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賠償會列入其他收入這個科目列入當年度收入股東有權就收入進行配股配息<<請你先搞清楚一件事,就法而言鐽震公司是無法取代整個政府的,他只能就它所代理的買賣部分行使權利,舉個例子,你手中如果有台塑的股票,王永慶掛了你可以去和王文洋搶遺產嗎?另1個例子,你手中有台塑股票而且你在台塑上班,台塑公司有權要求依你持股的比例來分配你的薪水嗎?三、若只是因怕被查出就將賠償款分給私人這豈不是荒唐<<將退佣分給鐽震的說法是你發明出來的,連以爆料維生的名嘴都不敢拿這說法出來唬弄人。四、台灣公司法哪條規定有軍火仲介商是合法行業有那條規定不能成立軍事業務相關公司的嗎?<<要掩人耳目,有些作法就是不會太光明正大,但如果因此違背了程序正義的基本原則,像是規避了立法院的監督,那就無法令人認同,如果鐽震不是仲介軍火的,不然是要研發軍火的嗎?研發軍火的公司台灣也不是沒有,漢翔就是其中之一。
ukey783 wrote:一、當初與法國簽約...(恕刪) 回你真的很累如果你不懂法令我在相關法令上都有打什麼法你自己去收尋吧還有不要再拿那麼爛的例子出來這樣只會顯得你缺乏某方面常識漢翔是公家機關你拿來跟國防部持股不過半的達陣比你可不可以差少一點最後你喜歡看哪台名嘴我不管我也不想管但對我來說人分三種人先知先覺後知後覺不知不覺最少我對自己的期望不是後面兩種人把我看成整天聽名嘴亂爆料你太失禮於人了因為我認為會廳名嘴爆料的是後面兩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