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重點不是在有沒有限制的必要或誰認同誰不認同,
報考限制色盲不算是歧視
這不是我認同而已,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認同。
而是要和樓主看身高歧視一樣從法條的觀點去看那一條有效那一條無效
就業服務法樓主認為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身高→就服法第5條中之容貌→限制須用法律條文→考試規則第9條非法律→無效
色盲→就服法第5條中之身心障礙→限制用簡章?→簡章也不是法律→解釋文說有效?
這樣一比較,問題就可看出,不用一直講解釋文認同限制的合理性,
大家可看出,可以用簡章限制色盲,但不可以用考試規則限制身高?
照樓主的觀點,色盲限制有其必要性不用法律來規範有效,但身高限制有其必要性時,不用法律來規範卻無效?
再怎麼看,都只是限制構不構成歧視、合不合理!若合理,即使用命令也可規範,不存在因為使用命令來規範而無效。
這樣看來之前的關鍵句:「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不論是否為其母法,」這一句大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