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台中小康 wrote:
報考限制色盲不算是歧視
這不是我認同而已,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認同。
重點不是在有沒有限制的必要或誰認同誰不認同,
而是要和樓主看身高歧視一樣從法條的觀點去看那一條有效那一條無效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樓主認為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身高→就服法第5條中之容貌→限制須用法律條文→考試規則第9條非法律→無效
色盲→就服法第5條中之身心障礙→限制用簡章?→簡章也不是法律→解釋文說有效?
這樣一比較,問題就可看出,不用一直講解釋文認同限制的合理性,

大家可看出,可以用簡章限制色盲,但不可以用考試規則限制身高?
照樓主的觀點,色盲限制有其必要性不用法律來規範有效,但身高限制有其必要性時,不用法律來規範卻無效?

再怎麼看,都只是限制構不構成歧視、合不合理!若合理,即使用命令也可規範,不存在因為使用命令來規範而無效。
這樣看來之前的關鍵句:「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不論是否為其母法,」這一句大有問題。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重點不是在有沒有限制...(恕刪)

真奇怪....證據都明顯了....他還要硬坳
天天白日夢 wrote:
重點不是在有沒有限制的必要或誰認同誰不認同,
而是要和樓主看身高歧視一樣從法條的觀點去看那一條有效那一條無效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樓主認為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身高→就服法第5條中之容貌→限制須用法律條文→考試規則第9條非法律→無效
色盲→就服法第5條中之身心障礙→限制用簡章?→簡章也不是法律→解釋文說有效?
這樣一比較,問題就可看出,不用一直講解釋文認同限制的合理性,

大家可看出,可以用簡章限制色盲,但不可以用考試規則限制身高?
照樓主的觀點,色盲限制有其必要性不用法律來規範有效,但身高限制有其必要性時,不用法律來規範卻無效?

再怎麼看,都只是限制構不構成歧視、合不合理!若合理,即使用命令也可規範,不存在因為使用命令來規範而無效。
這樣看來之前的關鍵句:「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不論是否為其母法,」這一句大有問題。
...(恕刪)




現問題在於招生簡章限制色盲不得報考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
警察大學為警察教育單位,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招生事宜。
招生簡章制定及內容均係依據法令制定,符合大學自治範圍
大學自治之事項,其影響於學生權益者,所在多有,
惟屬教學自由本質上之需求所生之當然結果,基於保障教學自由之本旨,仍應任由大學自治。
故招生簡章條件限制既屬大學自治範圍即難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
甚至色盲會影響警察工作,其限制亦屬合理。


現問題在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是否為符合就業服務法所謂就業歧視?
之前所有網友所提招生限制合法之問題其前提都為相關限制符合大學自治
本人所談警特招考條件即無大學自治問題,
身高限制此為求職之歧視,
因身高限制於警察工作適任與否並無相關聯性故為歧視,
考試規則中身高限制規定(即行政命令)因牴觸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所以無效。

看懂了嗎???



台中小康 wrote:
你沒考過政府考試喔,

可以考,
分數過了,
可以刷掉喔。

別笑死人了。


大法官釋字618號裡頭的事主就是考過政府考試之後被刷掉的...

在自詡專業的領域裡出包,的確很容易笑死人...


台中小康 wrote:
現問題在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是否為符合就業服務法所謂就業歧視?之前所有網友所提招生限制合法之問題其前提都為相關限制符合大學自治,
本人所談警特招考條件即無大學自治問題,
身高限制此為求職之歧視,
因身高限制於警察工作適任與否並無相關聯性故為歧視,
考試規則中身高限制規定(即行政命令)因牴觸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所以無效。


第一、牴觸與否 & 有效與否,恐怕不是一個人說了就算;即便放話的那個人是個大法官也還必須經過表決的程序,遑論只是個自詡專業的法律人員...

第二、警特招考的確不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但是可否劃歸為能力或者是類似測驗判斷方面等判斷餘地相關事項個人對此比較存疑...
Shuuta wrote:
大法官釋字618號裡...(恕刪)



請勿故意斷章取義,
扭曲原意。

說明過N次,
自己回去看。


樓主別用GOOGLE讀法律
記得水裝滿再來....
台中小康 wrote:
請勿故意斷章取義,扭...(恕刪)


斷章取義?...

第一、咱可是全部引了你說的話...

第二、咱針對的就是政府考試 & 考過了還可以刷掉喔這幾句話...

這樣講就沒有斷章取義了吧?~

事實上就是有考過政府考試然後因為資格不符被刷掉的案例啊;你言之鑿鑿的說沒有,咱不過舉個--可以笑死人的--反例而已...


到底是誰在斷章取義呢?

到底是誰在武斷地自己解釋法律呢?


可以確定的是有人在自詡專業的領域放話然後被吐槽,如此而已;說笑死人,咦歋?還真笑死人了哩...


本樓的爭論來源應該還是肇因於華航招考空姐限制身高被罰的那則新聞吧...

那...

請問對於勞工局祭出開罰30萬,你的意見如何?贊成呢?還是反對?
台中小康 wrote:
現問題在於招生簡章限...(恕刪)

按照小康邏輯
色盲無法考警察.....合理,因為憲法保障
身高無法考警察.....不合理?? 因為就業服務法沒規定??
怪了.....一下憲法,一下就業服務法,一下特別法,一下公務人員管理法
到底基層員警要用哪種法?? 小康你分的出來嗎??

法律有條文賦予特別法一些權利,既然法律無特別規定身高限制
但特別法有規定,所以要遵照特別法規定來走 (請看36樓) (請參考117樓)
且為何色盲就合理?? 身高就不合理?? 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請看143樓)
我也回文以新聞來證實警察適用特別法,所以不能以就業服務法來規範 (請看49樓)
特別法高於就業服務法,且.........就業服務法有額外附加...只受限一般民眾
考取基層警察錄取後是屬於公務人員及特別法(請看87樓) (請看132樓)
考取基層警察的規範與就業服務法,到底誰比較優先 (請看160樓)

相關疑問
請看161樓


台中小康 wrote:
惟屬教學自由本質上之需求所生之當然結果,基於保障教學自由之本旨,仍應任由大學自治。

大學自治,也有分權利,考取警察與一般大學無法使用相同的考取資格,你懂不懂阿??

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人

那裡癢傳奇♀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 (學術自由)

警大係內政部為達成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之雙重任務而設立之大學(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及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二條參照),隸屬內政部,負責警察之養成教育,並與國家警政水準之提升與社會治安之維持,息息相關。其雖因組織及任務上之特殊性,而與一般大學未盡相同,然「研究高深警察學術」既屬其設校宗旨,就涉及警察學術之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入學資格條件,警大即仍得享有一定程度之自治權。是警大就入學資格條件事項,訂定系爭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明定以體格檢查及格為錄取條件,既未逾越自治範圍,即難指摘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例如不得設立與警政無關之系別,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自不待言。是以入學資格為例,即使法律授權內政部得依其警察政策之特殊需求,為警大研究所碩士班之招生訂定一定資格標準,警大因而僅能循此資格標準訂定招生簡章,選取學生,或進一步要求警大擬定之招生簡章應事先層報內政部核定,雖均使警大之招生自主權大幅限縮,亦非為憲法所不許
台中小康 wrote:
[編輯]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入學不光是教育,連帶有警察工作職缺入門資格的取得
否則不用考慮警察工作之性質限制色盲生入學
而是色盲生可以入學畢業,但不能取得警察工作之資格,不是這樣嗎?
(現在不是畢業後要參加考試,入取才是真正取得警察職務,幾年內考不上要賠錢?不確定~)
台中小康 wrote:
現問題在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是否為符合就業服務法所謂就業歧視?
之前所有網友所提招生限制合法之問題其前提都為相關限制符合大學自治,
本人所談警特招考條件即無大學自治問題,
身高限制此為求職之歧視
因身高限制於警察工作適任與否並無相關聯性故為歧視,
考試規則中身高限制規定(即行政命令)因牴觸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所以無效。
可是現在招生簡章就排除色盲生,
不也就沒資格取得警察職務,
→色盲不也是求職之限制之一?

色盲可以是求職之限制→因為有合理性→不牴觸就服法→可以列在簡章→簡章不是法律→ok
身高列在求職之限制→勞工局認為有合理性→勞工局認為不牴觸就服法→但樓主認為不可以列在考試規則→規則不是法律→不ok
如果今天身高限制是在公務人員考試法→是法律→是不是就ok?

想來想去是真的不懂!!!
覺得身高限制要回歸探討限制的歧視是否有其合理性,
而不在探討身高限制列於考試規則之錯誤。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台中小康 wrote:
請勿故意斷章取義,
扭曲原意。

是你只挑自己愛看的!

居然還說別人斷章取義?

你真的好好玩喔!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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