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2005 wrote:人家有理盲又濫情滴拒...(恕刪) 我對真相不感興趣~我只對法律這條條文的存在性提出質疑如果沒有這條條文,真的就不會有人拾金不昧了嗎?因為還有侵占這條罪阿~尤其現在各路口都有監視器,無所遁形阿,搞不好日後真的路不拾遺了有沒有法律人在這上面阿我有一個疑問今天歹徒搶了銀行兩百萬~逃走的路上掉了一包50萬現金被過路民眾撿到,送到警局是不是用這條法律阿~可以要求15萬嗎?還是因為它是贓款,不適用這項法條因為它不能算是遺失物,這樣對嗎?
無想轉生 wrote:我對真相不感興趣~我只對法律這條條文的存在性提出質疑如果沒有這條條文,真的就不會有人拾金不昧了嗎?因為還有侵佔這條罪阿~ 今天有看報紙,國民黨的某位立委 (這不是政治文,不要扯遠)已經準備提案修改,好像是改成若是撿到低收入戶的物品可以減免還是不用給三成~~~頗為認同針對低收入戶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