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東地區所採用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精神原本不是『報復』,而是講述一種『公平』原則,是基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公平,這是當時他們所能夠採用的最好方式。所以不要說他們『野蠻』,他們只是用最直覺的方式尋求判決的公平,一方面給被害人有所交代,另一方面也不會使加害人承受過輕或者過重的刑罰。
第二:『人權』的概念太過抽象,如果沒有辦法給我們一個清晰的人權定義,討論都是多餘的,講人權也真的只是唱高調,到底刑罰要到甚麼程度,才叫做『損害人權』呢?坐牢算不算?死刑算不算?為什麼鞭刑就是損害人權?先請人權論者告訴我們您們的界線?還有你們是如何訂立界線?標準又是甚麼?如果連您們都沒有辦法給一個明確跟滿意的答案,那把所謂的『人權』或者『尊嚴』放進討論,實在太過『浪漫』...
第三:關於用重典就代表不夠民主的論點,我認為也不成立,以美國為例好了,如果在美國居住過的人就知道,那理的法律跟『罰款』(有被交警抓過的就知道),可不比台灣輕,坐牢判刑可不是向台灣這樣幾年,一些民事的訴訟罰款也比台灣高好幾倍,(應該有聽過一個婦人在麥當勞被咖啡燙到的官司吧?陪審團判決罰 290 萬美元,在台灣你認為會如何?),重典就等於不民主嗎?我不認為,至少美國比台灣民主很多,法律與執法也比台灣嚴很多!
還有人提到教育,這是我贊成的,但是應該聽過一句話『教育是百年大計』,教育的確是治根治本的辦法,但是對於現在的亂象卻是無能為力的,我也相信不斷的教育可以讓我兩歲的小孩越來越好,越來越懂事,但有時候,真的!還是得先打了再說...這是現實,因為過度的仁慈,有時候只會帶來更大的危險。
上坡定竿王 wrote:
看到這裡有幾點想說的..第三:關於用重典就代表不夠民主的論點,我認為也不成立,以美國為例好了,如果在美國居住過的人就知道,那理的法律跟『罰款』(有被交警抓過的就知道),可不比台灣輕,坐牢判刑可不是向台灣這樣幾年,一些民事的訴訟罰款也比台灣高好幾倍,(應該有聽過一個婦人在麥當勞被咖啡燙到的官司吧?陪審團判決罰 290 萬美元,在台灣你認為會如何?),重典就等於不民主嗎?我不認為,至少美國比台灣民主很多,法律與執法也比台灣嚴很多!
.(恕刪)
倒不是重典與民主的問題 . 而是 , 重典有沒有用 ? 把以下我po在此討論串 , 回覆ykd521的說法 , 提供給你參考 ..
在中國歷代的漢唐治世 , 靠的也不全都是"重典"(發文者GG88自行修正說法) ... 而現今許多民主國家 , 治安比我國好 , 也不是靠 " 重典 " (部分國家甚至廢除死刑) ...
很明顯地 , 要治安好並不一定要 " 重典 " .
提供給大家一個思考方向 ..
ykd521 wrote:
有用?有效?.........看新加坡的例子應該就知道了。
現在刑法未定是否要增加鞭刑,是因為有些人因--人權--問題,卡在中間動彈不得,而不是鞭刑有沒有效的問題。
現在設身處地思考,如果你是被強姦殺人的受害者或是家屬,你會對加害人-講人權-嗎?
新加坡並不是因為有效才實施鞭刑的, 而是鞭刑是他們文化的一部分, 才會保留這樣的刑罰
況且會被施以鞭刑的亦不僅止於重大犯罪, 另一部分是違反破壞法, 像是亂塗鴉這種違反公秩序的行為, 或伊朗違反道德法
這顯見鞭刑的實施與否, 其有效性與犯罪的嚴重性並無直接關係, 是一種象徵性的意義, 且有許多人認為鞭刑是加強國家控制的一種手段
如果這類威嚇與警告式的刑罰能有效嚇阻犯罰, 那中國古代各式刑罰多如牛毛, 為何仍有許多人犯罪?
再退一步說, 那為什麼先前死刑跟無期徒刑仍常處刑的時候, 卻有兩次 "十大槍擊要犯", 而現在的十大通緝犯卻多是經濟犯?
其次, 很多人把人權的意義搞錯了, 屢屢以 "這種人為什麼要給他人權?" 或 "那被害者的人權要有誰來保障"
請注意, 人權不是由誰給的, 在近代民主與法治國思想中, 人生而有基本人權是重要且不可違反的重要原則
國家應一體的保障該國所有人的人權, 即如外國人、偷渡客、犯罪者, 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某些權利, 在基本人權這一塊則不應受侵害
對於犯罪者, 國家的立場只能依法限制他的部分權利, 而不能一概剝奪他的所有人權, 而什麼樣程度的犯罪要剝奪什麼樣的權利, 就成了立法上一種很難拿捏的尺度
但一旦允許立法者與國家以維持治安為由擅加取消或限制人權, 那麼就很容易陷入警察國家的處境中
再回到被害者的人權來說, 被害者的人權一樣是一種國家保障基本權利, 是一種法律上的保障地位, 與是否剝奪犯罪者人權並無關係
換言之, 剝奪犯罪者的人權在國家與法律上的立場, 被害者的人權並不會因此而增加保障, 反之亦然
被害者很令人同情, 犯罪者十分可惡, 但就算將犯罪者處以極刑, 在被害者人權地位上亦不會有任何影響, 不能把人權和治安一概而論
ykd521 wrote:
你知道野獸動物,遭遇到另他們痛苦,害怕的事情,野獸動物們是不會再犯第二次相同錯誤的。
你的意思是說人不如野獸動物?人的思考行為能力不如野獸動物?人的自制力不如野獸動物?那還要跟罪犯談人權幹嘛?
你提到的這種理論是屬於心理學上的制約理論, 但這種制約理論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質疑與修正
動物的制約反應多半只能發生在條件式情境下, 即使如此, 也常常會出現制約控制以外的反應, 且也無法控制其所有行為
動物的失控行為, 到現在仍沒有肯定的答案, 唯一可肯定的是動物也有複雜的心理歷程, 其接受或違反制約控制並不能完全由表面行為來判斷
人的思考歷程與行為也一樣, 受到許多複雜的理性與非理性因素所影響, 不能從表面行為來判斷犯罪者沒有理性思維, 或其思考能力不如動物
在犯罪者的心理中, 並非完全不知道犯罪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罪, 也並非完全不害怕面臨的懲罰, 而是其他非理性或衝動因子蓋過了這些理性因子
這種心理歷程其實一般人也有, 像是再睡下去會導致遲到, 心理雖然不安卻還是又賴床一樣, 只是犯罪者的心理衝突跟一般人不一樣
而且對於許多累犯來說, 真正會感到刑罰嚴重性的時候, 並不在於犯罪前或犯罪時, 而是在於執行刑罰的時候, 但事後面對相同旳情境卻又會做出相同的選擇
所以嚴刑峻法未必對犯罪者有效, 而是應該透過犯罪心理學與社會學的研究, 找出犯罪因子加以預防
反過來說, 比起犯罪者, 嚴刑峻法所產生的效果其實對一般人還比較大, 因為一般人在行為前就會考慮這些嚴刑峻法, 但犯罪者並不會或是會被削弱
因此嚴刑峻法並非唯一且有效的手段, 犯罪前預防、犯罪後合理的處刑與後續輔導與追蹤、防治才是減少犯罪率的重點
比較不會感冒的方法:適度運動,均衡飲食,正常作息.....
如此以來,這一輩子都不會感冒???
所以抗生素也可以廢掉了?
有誰敢保證他可以百分百做到以上那3點,而且他一輩子沒感冒過?
今天的鞭刑只是治標的辦法
但還沒討論出一個完善的治本辦法
他也不失為一個辦法,不是嗎...
況且法律分為事前的預防與事後的赫阻
事前的預防:是治本的辦法,但效果慢,緩不濟急,即使如此仍然要做(教育)
事後的赫阻:是治標的辦法,效果快,讓他下次再犯時,會考慮其經歷的處罰(監獄,鞭刑,勞動服務)
適度運動,均衡飲食,正常作息雖然可以讓我少感冒
但我不認為這輩子都不會感冒
還是需要去看醫生的(抗生素)

況且每個人都知道這些健康辦法,但有多少人做得到
犯罪嫌疑人多多少少都受過教育,也知道法律的存在
但是他仍然犯法
換句話說,除了加強事前的預防(長期),也要加重事後的赫阻(短期)
這才是健全之道,不是嗎~
所以不要說他們『野蠻』,他們只是用最直覺的方式尋求判決的公平,一方面給被害人有所交代,另一方面也不會使加害人承受過輕或者過重的刑罰。........大大認為偷隻雞砍手、婚外情給石頭砸死不野蠻或過重喔?
如果沒有辦法給我們一個清晰的人權定義,討論都是多餘的......大大可先去爬文一下西方國家關於天賦人權的理論......當初唸到快掛掉,不要再考我們一次啦!
至少美國比台灣民主很多,法律與執法也比台灣嚴很多!....小弟不如此認為,甚麼叫嚴要看你從哪個角度,麥當勞事件是美國為顧及龐大消費市場所做的保護措施,因為生意人若出了點差錯,傷害的後果無法想像,這不叫嚴,是在告誡廠商賺錢不要太隨便,小弟看過一本講關於美國連續殺人犯的書,內容真的很可怕...不在此討論
,那些殺人狂則因有些州無死刑法律,依然活到今天....您覺得呢?ykd521 wrote:
男人可以手槍解決,找妓女解決,這是比就合理的處理方式,為何色狼就要出去強暴女人解決?
色狼不也是可以相同以手槍解決,找妓女解決嗎?這方法還要大家幫他們想喔?
重點是對於強姦犯來說, 常見的狀況有兩種
第一種是衝動或臨時起意, 在那種情境下, 根本滿腦都只有性欲, 性欲不被消除根本不會想到其他解決方式
第二種是這些根本無法滿足他的性欲, 累犯也多半是這樣, 即使知道這麼做是不對的, 也知道後果嚴重, 但仍無法克制這些不理性與衝動因子, 因此才需要強制治療
而嚴刑峻法的效果, 很抱歉, 在犯罪當下根本不會想起來, 只有在事後才會害怕, 不能以一般人的心理來度量犯罪者的心理
而嚴刑峻法起的嚇阻效果也是對一般人較有效,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一些安心的心理效果
上坡定竿王 wrote:
看到這裡有幾點想說的...(恕刪)
討論這麼久,我一直是持反對的意見
反對的原因不在於基於人權的理由
老實說,我認為極權主義才是適合人生存的架構
民主基本上需要高度道德素養的人類才適合
想想清楚,鞭刑的意義何在,提高刑度可以由刑期或其他著手
如果基於公平原則要以眼還眼,以手還手,這裡舉一個例子來給各位參考一下
這樣的作法是否恰當
小明(悲哀的小明)一天騎車上學,路上不慎犁田,不小心撞倒剛好買菜回家的歐巴桑
造成了歐巴桑的小腿骨折
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要小明打斷一隻腳叫做公平
而且老實說,連署真的是政客搞出來玩弄媒體的招數,不要盲從了
立委只要在會期中跟黨團協商,馬上就能送上審議
何必要搞這套
更何況,真的通過鞭刑,我希望貪污罪的也應該要鞭一鞭
關說的也應該鞭一鞭
天機不可洩漏,做莊的怎麼可能會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