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朋友到玩具反斗城,請自求多福

再度飛翔 wrote:
骨頭,我有正當理由可...(恕刪)

你怎知道我有在兼差

專治鬼打牆與卡到陰



chuenjia wrote:
這棟樓還沒倒
玩具反斗城是"賣場"
不是"遊樂場"..
讓事主的小孩受傷的地方是"賣場貨架"
不是遊戲區的"遊樂器材"...

至於提醒其他家長..
不是每個家長都會不顧好自己的孩子...然後出事就把責任推給別人.....



這才是重點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講這麼久了.
大家看到這種只願賠一仟元的港商,應該有自覺了.
去了沒事,恭喜.
去了出事,一仟元請慢走...
我是不會去這種店的. 相信跟我有一樣想法的人也很多.
如影隨行 wrote:
我懂你的意思.但這樣...(恕刪)


樓主在論壇上,隱瞞部份事實不說
是因為他推定鄉民們,不會有另一造的說法

而是否是樓主主動對記者提及37.5萬的,我們不得而知
或許是反斗城向記者完整描述的也不一定

另外...文章開頭並無提及2.5萬,37.5萬賠償金
2.5萬是樓主自爆的,為何要自爆??
自爆的時間點是在記者採訪前??採訪後??

再回這篇,不是要討論樓主與反斗城的是是非非
只是點出一些,有趣的現象,給大家參考


Mask W wrote:
講這麼久了.大家看到...(恕刪)


你又鬼打牆了

又卡到陰了




我幫你祭改一下


免得你老是鬼打牆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這家只願賠一千元的店,真的不夠意思.

樓主必定要讓這店家連本帶利的賠償喔.
不管賣場店家的責任為何,家長應該要幫自己的小小朋友留意週遭環境,
萬一造成不可補救的傷害,事後一切責難對自己的小小朋友都於事無補。
祂和她的愛情 wrote:
如果看不懂,就是表...(恕刪)


護衛隊?又來了!
我護消費者權益,監督廠商責任,閣下護的又是什麼?

不要跟某人一樣的,到最後只會搬經文出來,鬼打牆的人才需要一直念經!
如影隨行 wrote:
我懂你的意思.但這樣...(恕刪)

說得明白就不會連經文都搬出來了.

很可惜,真的,想要藉由此案例提醒一下消費者意識,卻有人甘願...算了.
chuenjia wrote:
這棟樓還沒倒玩具反斗...(恕刪)

這樣廠商就可以規避責任?
樓主沒有說他自己沒有責任,而是反斗城從頭到尾不承認疏失,
請去反斗城看看,它不是"遊樂場",但是擺在現場的展示玩具本就有讓人"試玩"的意圖,
每個廠商藉此規避責任,消費者永遠是輸家!

另,就算是賣場,如果貨架有問題因而傷及顧客,要說"完全"沒責任,是否說的通!
台中小康 wrote:
我可沒說你是畜牲,
我只是從你的發言中喜歡汪汪叫才懷疑你是動物,
一般人發言應該不會用汪汪汪吧,
我很擔心你,
你是否要去醫院看看我聽說有人精神異常就會用動物叫聲來表達自己的意思。

跟(疑似動物的對象)談法律是浪費我的時間,
竄改他人文章扭曲他人意見請問是否卑鄙?
你(不好意思找不到動物之代名詞)還不值得我罵你,
因為我不習慣和動物講話。

建議所有懂法律之網友不要浪費時間和他們說明,
你們難道看不出來他們只是想亂,
至於動機為何就讓大家自行猜想。

老話一句....
昨天放自己一天假,帶女友出門玩,今天回來,又看到這招......法律常識達人真的只有這樣的能力?? 還真沒用
抱歉,我不想要造口孽,嘴砲歸嘴砲,我從不把人隱射成動物等等的,原來人的格調比動物還低
若是小康哥回答的出以下的問題,再來跟我講吧,老早就看出你根本沒幾兩重
套用一句民間比較粗俗的使用話語............拎杯看你沒LP拉


樓主只會閃躲,不敢正面回應,老是鬼打牆,很無趣
原本已經不想回這棟樓了,既然小康哥那麼喜愛.........我就繼續呆吧,骨頭A,挖來阿

還真的沒LP,過了兩天,不敢這在棟樓回應,只敢去別棟樓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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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獸喔,法律常識達人沒其他步了嗎,怎麼快就沒了
開始玩起了影射大戰了
是喔~~法律達人開始玩這招囉??
我等等問我家女友,愛作夢的瓶子帳號主人演變成怎樣a

法律達人將我影射成狗,沒關係....我又不痛不癢,不過您的格調......好像.....
因為連狗都知道01上不能開分身,那~~~法律達人小康哥~~~你會不知道嗎?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關掉先前帳號,
但又開新帳號繼續發言,
我就懷疑你居心不良。

212樓
KESA28493 wrote:
說真的
上面那段紅色標起來的話
台中小康or taichung kan先生你應該是沒有資格來指責別人吧
樓主可是一開始就表明了舊帳號是飛翔中並且已經關閉帳號了



235樓 有鄉民引用小康哥的名言.........扯、爛
那裡癢傳奇♀ wrote:
引用康康版01的暗黑契約:

taichung kan 被停權一個月,並非永久,此為01站方之ID保留

此情形下本人目前另開立之ID僅為 taichung kan 之中文意思表示,並無不當

雖客觀上為兩行為主體,本人主觀上實為一行為主體無疑


這是什麼法律常識??
別人關閉舊帳號後,再創新帳號....居心不良??
你直接開分身,違反01板規.........就千千百百條正義之聲??
叫你龜起來就沒事,還要當出頭鳥,硬扯自己法律多強多厲害,少丟臉了吧





對囉,趕快去回鄉民,小康哥....您家小孩1歲半時,在大賣場學走路嗎??

別又無視了咧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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