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點正經的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作證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一經合法傳喚,證人不得拒傳一定要到庭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向檢方聲請遠距訊問,若能獲准就不必到原傳喚之法院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但檢察官不一定會照准。所以如果你真的不想當證人最好就是把整串文砍了,然後跟裝作不知情,不然只要傳票來你就一定要出庭當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