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兩各痞子被一名父親痛扁

千年之夢 wrote:
阿你的國旗跟欄杆勒...(恕刪)

管妹盯睄盯的很緊
最近我要乖一點
不然等一下管妹私訊給我
"不關你,難道跟你講道理"
那我就糗大了

兲兲想你 wrote:
今天經過賣場時 跑到...(恕刪)


推這句:
不打你們,難道跟你們講道理??

這個社會,講道理是沒用的,若聽得懂人話,他們就不會這麼白目了~
其實…如果痞子道歉了…是不是還會被打?
這是我在思考的另一個問題…

希望這件事能有一個好結局…

痞子能自我反省…
這個正義老爸不用再為了捍衛家人出拳…

街獸 wrote:
其實…如果痞子道歉了...(恕刪)


痞子會道歉就不叫痞子了,就是仗者人多嘛

千年之夢 wrote:
痞子會道歉就不叫痞子...(恕刪)




會自我反省的人沒資格當痞子!
好神勇的父親~換作是我~真不知道會這樣嗎?
可能不會吧~總是要替妻女想想~
雖然~他把老婆小孩帶離開了~
但是萬一自己受傷~還是...痞子澇人..在外頭堵你~
老婆孩子怎麼辦~???
偶而當當俗仔囉!!!
我想樓上的朋友不必替那個爸爸擔心...
有這種膽魄的人沒有三兩三不會隨便開扁的...

我想這是少數目擊證人不願意幫被揍的人作證的案例吧

兲兲想你 wrote:
假如有人pm我要我當證人準備提告傷害 我可不可以拒絕???...(恕刪)



你就說你什麼都沒看到就行了XD
回點正經的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作證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證人一經合法傳喚,證人不得拒傳一定要到庭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向檢方聲請遠距訊問,若能獲准就不必到原傳喚之法院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但檢察官不一定會照准。


所以如果你真的不想當證人最好就是把整串文砍了,然後跟裝作不知情,不然只要傳票來你就一定要出庭當證人


憐憐憐 wrote:
還好啦如果今天那老爸...(恕刪)


也曾有過上前公道,卻被挑釁者開槍的例子

呼~真是替那位拔拔捏一把冷汗

直接教訓對方的做法,當然是大快人心

但風險也是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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