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tsaichan wrote:
這一帖的說法是很有問題的,本來有點懶的回應,

但因為有人把這一帖截圖到"時事新聞版",鼓勵"截圖告人",

我就覺得應該回應一些正確的觀念了!


抱歉抱歉....話說T大在01涉略的板真廣>____<

Paddy Y. wrote:
你的認知才是有問題的吧!

如果以此案來說,何時才會到通保法規範的調IP時機?(以下是我去年莫名其妙被告後,詢問律師來的)


兩位,咱們就看樓主表演就好,別再另起波瀾囉,
人生中比起筆戰、告人、被告....有太多更重要的事情囉^_____^
一人做德 一人當
小叮做事 小叮噹


餛飩做事......餛飩湯

以前的01大家鞭來鞭去 還很高興
現在一沙一塵都容不下

世界有變嗎?
好相也沒什麼改變
杏仁茶來一杯 wrote:
以前的01大家鞭來鞭去 還很高興
現在一沙一塵都容不下...(恕刪)

現代人動輒得咎,動不動就告來告去的~ 社會出來走,哪有不被告的?(第一次被告還蠻緊張的,多被告幾次 就慢慢都懂了~)

我是幾乎不告人的,唯一告人的一次… 贏了!(當初會提告 也是為了教導孩子“法律程序要怎麼走!”)

樓主真的不用擔心啦,就當今年是“犯太歲”囉~


Paddy Y. wrote:
你的認知才是有問題的吧!?

如果以此案來說,何時才會走到通保法規範的調IP時機?(以下是我去年莫名其妙被告後,詢問律師來的)

它會是在警方受理報案,偵查佐或偵查員行文mobile01調查發話人註冊資料之後,“註冊的人否認自己是發言的人,且本刑為三年以上重罪”,才有所謂的調IP程序~ 前段偵查隊 行文mobile01的調查只是為了釐清案情,懂嗎?(根據Mobile01的註冊資料就可以連絡到註冊的人到案說明了,註冊的人可以賭檢警是笨蛋,堅持自己不是發言的人,看最後檢察官是要跟你玩“查無實證,不起訴” 或是 “毫無悔意,加重起訴”啊~這件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當事人被連絡以“證人身分”到案說明時,在偵查隊就已承認自己是發文的人了!根本程序不用到檢察官簽署IP調查)(恕刪)


你確定詢問的人是"律師"嗎?不是自己說是就是喔!最好上法務部網站查查吧!

派出所警察受理案件後,不會主動啟動"偵查程序"!

案件循系統會先到檢察官手裡,檢察官會分派到分局偵查隊,啟動"偵查程序",

偵查隊有時會因為人手不足問題,會請派出所警察協助調查,

無論是誰在調查,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在"檢察官指揮下辦案"!

這是我們國家的"法定程序"!

當然,會有不按規定來的檢警人員,但不代表這個法律是不存在!.....

蝦米爸爸 wrote:
如前所述,對於檢警的正式公文,我們公司會配合辦理
但打電話(自稱警察辦案)來要資料的,我們就不給
(即使他在電話中說不信他是警察的話,可以打電話去某某分局查證)
檢警是懂法律的,我們沒本事跟檢警說他們違法
你若要認為檢警違法,等你碰到這狀況時你自己去說吧(恕刪)


"司法改革"喊得震天尬響,我國法律.法制不完備的程度,會讓懂越多的人越驚心!

"國是會議"開的像"走過場",只印證了一句話 : 一切都是為"政治"服務的.

在英美重視"毒蘋果理論"的國家,檢警人員敢"違法取證"?

我前面說過,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

自己放棄了,那誰也幫不了你!
tsaichan wrote:
你確定詢問的人是'...(恕刪)

大哥,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東西,派出所報案的流程我走過好多次了,何必再看什麼網站說明?(我當鄰長十幾年,鄰裡面的大小“事務”都要協助處理的)
1. 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取得三聯單
2. 派出所匯整送分局偵查隊
3. 偵查隊啟動偵查之後 再送地檢署
4. 地檢署必要時 再指揮警察調查~
5. 檢察官判定起訴或不起訴
如果你真的不懂,可以實際走過幾次 再來下指導棋喔

(補充:我大概知道你的盲點了!你說的那個流程是“到地檢署直接提告”啦,檢察官會先以“他字案”偵辦,如果認為有犯罪行為 才會轉成“偵字案”指揮警察查案~ 二者流程不同的,千萬不要搞混了~ 另,派出所報案的,都會先經過初步的偵查,所以送到地檢署的案件就是直接“偵字案”了!~ 他字案是檢察官可以直接“簽結”,偵字案則不行,只能有起訴或不起訴。)

balance0910 wrote:
兩位,咱們就看樓主表演就好,別再另起波瀾囉,
人生中比起筆戰、告人、被告....有太多更重要的事情囉^_____^(恕刪)


非常同意人生有太多其他重要的事了,

例如在隔壁棟樓(短時間衝破千層的那一棟)拼命的按F5看美女,

或是與美女姐姐扯皮,都會比這些更令人"賞心悅目"吧!.....
辛苦爬完了這兩樓
我想我有足夠的認知可以來做評論

在台灣有一個非常扭曲的現象
就是刑案的加害人與被害人
往往會被媒體起底或是公眾的肉搜
而造成隱私權受損的二次傷害

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原告在判決結果出爐之前進行撤告
是目前可以做的事
否則等到起訴的結果出爐
無論是起訴或是不起訴
被告的情緒一定會受到更大的影響
會做出怎樣的傻事 是無法預測的

我看了相關言論,猜測被告 "也許" "可能" 應該是一個愛面子的人
(樓主別告我)
所以我也私訊被告 請他私底下跟原告道歉
無奈原告設了他黑名單 讓他應該也苦於機會表達
礙於面子他也不會公開道歉

在主客觀條件以及比例原則下
我也判斷這個案子檢察官起訴的可能性很低

原告維護名譽 爭取他的訴訟權利 無論判決結果如何
也都應該坦然接受 而不是聲請再議 窮追猛打

被告我想這段時間 也花了不少心力承受也不少壓力
目前為止他也應該得到不小的教訓

我不想看到兩邊都繼續受到傷害
所以很雞婆的講這些
以上

tsaichan wrote:
非常同意人生有太多...(恕刪)
tsaichan wrote:
"司法改革"喊得震天尬響,我國法律.法制不完備的程度,會讓懂越多的人越驚心!
"國是會議"開的像"走過場",只印證了一句話 : 一切都是為"政治"服務的.
在英美重視"毒蘋果理論"的國家,檢警人員敢"違法取證"?
我前面說過,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
自己放棄了,那誰也幫不了你!

在"實務"上
我們公司這樣做一直都沒問題
(檢警發正式公文調嫌疑犯個人資料,我們就配合)

PTT有一篇文可以參考一下: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2682778.A.CE4.html
這篇文有提到
「PTT目前仍然會提供使用者註冊資料給有權責單位偵查」
我想大部分的網站/公司,也都是這麼辦理的
這篇文亦有提到通保法11-1的執行問題
(PTT) LLsolo wrote:
給直接end的人
現在檢警就是想查什麼就查什麼,因為沒什麼可以阻止他們的了。
通保法之前在的時候那個法條就被架空了,被廢除那更沒什麼好說的了


當然你可以說"我國法律有漏洞"
但在"漏洞"補起來之前
我們公司還是會繼續維持原本的做法


Paddy Y. wrote:
如果你真的不懂,可以實際走過幾次 再來下指導棋喔



tsaichan wrote:非常同意人生有...(恕刪)

如果是個醜女呢?
怎麼知道是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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