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jan wrote:對失業的人,這或許是另一種契機!(ex. 不斷利用空頭公司,詐領失業救濟金 ... ) (1)繳納是項保費未滿五年者,每次最高發給三個月,五年內最多發給六個月。(2)繳納是項保費合計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次最高發給六個月,十年內最多以發給十二個月。(3)繳納是項保費合計滿十年以上者,每次最高發給八個月,最多發給十六個月。也就是說,如果你投保勞保有10年以上一生最多只能領16個月(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