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衛生署官僚的立場傾向設置落日條款!

既然這樣就把他們當作當初衛生署的三聚氰胺2.5ppm事件來看待了
要開放,可以,至少要標明產地是哪邊
我們才有選擇的權利
將學歷中的 "見習" 寫成實習 還騙取公文認證
這不算偽造文書 ? 這不算犯法 ?
還可以就地合法 保障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權益及犯罪所得"

這些官員 可能又變胖不少 該減肥了吧
法律涉及重大公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醫生攸關人命當然是重大公益
衛生署官僚的立場傾向設置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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