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yi wrote:我也很好奇照這種判決...(恕刪) 挖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被告不就一輩子賠不完了....那我還真搞不懂某些砂石車業者撞到人還把人家弄死 是因為活人賠比較多 死人只要賠一條那遇到扶養眾多的 不就吃不完兜著走...
鬼扯生女在事隔近6年後才出面,於常理不合表示平時鮮少往來 → 何來的精神賠償?可以六年不知生死,精神會有多大打擊?感情再怎麼不好不會連親生父親往生都沒半個人通知吧!光這邊受理的法官就該打槍了該女爭奪的了不起是遺產或是當時求償金額的分得何況和解本來就是針對所有家屬,哪來的家屬一一簽名此事?簽名拿錢的那個就是代表,有問題找簽名的那個去這個是不需要但書的除非對方有註明這個精神賠償是給某某特定家屬寫明細怎麼會本末倒至變成沒但書的錯?你求償的人明細寫不完全,日後再去要一次?當初漏掉了,當初沒寫到,當初忘了...這樣所有的案子都可以判完再判啦!求償不完
huangyi wrote:我也很好奇照這種判決...(恕刪) 就算和解書上面註明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這任的妻子就可以代表其他人嗎?====>這也是小弟很關心的,畢竟這種比較無法用常理推想的事,總要懂一點剛請教了朋友是說,因為請求權的關係,所以有請求權的-父母、子女、配偶都有機會。只是要加註,由誰代表,其他人不得再請求。~~~果然是很難的法呀。
本案車禍賠償之依據,為民法184條,該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另民法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可得知車禍的損害賠償範圍,一般來說為本人因車禍受損害而支出的費用,如受傷的醫藥費、掛掉時的殯葬費等;而如果被害人對第3人有法定扶養義務例如本案前妻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或是還有需要他扶養的父母的話,那麼也要賠償這些人的扶養費用(因為如果再婚男沒被撞死,那麼他就可繼續盡扶養義務),如果這些被扶養的人很傷心難過,也可以要求慰撫金以平服其精神上的損失。但,其他的親戚朋友,如三叔公、四姨婆,或是父母的兄弟姐妹等,因再婚男沒有扶養他們的義務,自然也不能向加害者要求賠償。
ctcbj wrote:就算和解書上面註明...(恕刪) 這東西好像要先向所有關係人紀出存證信函告知有這樣的事情要發生 你要簽名gufan wrote:本案車禍賠償之依據,...(恕刪) 那樣的話是不是要由前妻提出死者有繼續扶養的證明才有辦法判賠如果沒有證明的話有哪來有扶養之實??
ctcbj wrote:只是要加註,由誰代表,其他人不得再請求。~~~ 對啊問題是..........今天由某人代表簽了名要是像這種情況,哪天冒出個女兒主張說她不知道這件事,所以加註無效或是說相關人都簽名了可是又冒出個私生女出來那被告不就暈了.....難道說惡法亦法是這樣搞的嗎?話說...那位殺漁工還真有錢我看也是勒緊褲帶硬著頭皮賠的吧
很多人問問題。我來舉個例子,統一解答。假設A為肇事者,B為交通事故死者,C為死者B之現任妻子、D為BC所生的兒子、E為死者B之前妻、F為BE所生的女兒。1. 有權請求賠償者為C、D、F。前妻E已無配偶關係,亦無請求權。2. 賠償金額可以由當事人和解決定,不然就是交由法院判決。C、D、F的賠償請求權是個別獨立的,但和解可以授權他人代理。3. A可以分別找C、D、F,個別談和解,彼此沒有關連。但通常會找齊家屬,請他們推派一名代表,一次談完會簡單很多,而且還涉及強制險理賠的問題,分別處理會很麻煩。因此實務上九成以上都是「一次談妥」,但不表示必須如此。因C、D、F每個人的請求權本來就是獨立的。4. 假設A只跟C和解,並賠完錢,這對D、F的權利根本沒影響。就算再賠完D,也不會免除對F的責任。5. 如果C自己說可以代表D、F,也不算數。必須由D、F授與代理權才行。6. 和解書上面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目的是和解書上受賠償之一方為此保證,但其效力不不及於其他請求權人。例如,A與C和解,並於和解書上面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D、F的權利並不會因此受影響(因C無權放棄D、F的權利)。事後若D、F出面請求A賠償,A並未對D、F免責,A只能對C主張違約,進而解除AC間的和解契約,或向C請求損害賠償。7. 未經其他請求權人授權,不能任意代表或代理本人。8. 被害人子女越多就會賠越多?基本上沒錯,畢竟他們都有受害。9. 父母依法對子女有扶養義務,只要證明有親子關係就夠了。
sanfel wrote:…何況和解本來就是針對所有家屬,哪來的家屬一一簽名此事?簽名拿錢的那個就是代表,有問題找簽名的那個去...(恕刪) 觀念完全錯誤。和解是契約的一種,契約只對契約當事人有拘束力。和解本來就「不是」針對所有家屬,而是為了省麻煩,「通常」都會找齊家屬,一次談定。如果有人自稱可以代理他人,事實上本人並沒有授權,那就構成「無權代理」,法律行為必須本人同意才會有效。如果未經本人同意,代人簽名,還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Dave5136 wrote:很多人問問題。我來舉...(恕刪) 感謝解惑 如果能給分的話真想給你所以案例就是律師說要加但書 雖然不代表不用賠錢 但是至少能對C主張違約,進而解除AC間的和解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那這樣是不是就可以叫C把所有的錢吐出來 重新約一約出來重新談條件?或是還可以加碼叫C多賠一點損害=>好壞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