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勞工局害我被公司開除(準備告人了-6月10日)

典型的公務人員流程。

正常來說, 公務人員收發文有一定程序, 不是公文信封隨便貼張郵票就寄出去, 若是行政院發文給各處室, 沒收到文的處室準備是倒大楣。

而公務人員是一個典型一個蘿蔔一個坑, 一件事就配一個人, 所以只要你操作的當, 勞工局收發室就要倒大楣, 或是就有收到, 但有人隱匿, 一樣要倒大楣。

若要比較快, 可依樓上大大所說, 找個強悍的敵對民意代表, 去幫你吵一吵, 包準有效果。

正常來說 口說無憑, 以行政程序來看, 你收到勞委會的文後, 你就行文給勞工局, 副本給勞委會及縣市首長, 文中說明您程序引用並無錯誤, 勞委會判定勞工局有錯, 請勞工局收回成命, 或做補救, 文中附上勞委會的正本影本。

這樣一來, 你就避開了勞工局推諉公文不見的陷阱, 公文不見是他們的事, 您行文給對方又附文勞委會的文, 勞工局收到你的文後, 一定要依勞委會的文辨理, 除非它行文給勞委會, 承認錯誤又硬拗(就是樓主所說的, 勞工局說沒收到文, 又不算數不認錯)。

(而且, 勞委會的文上會寫主行樓主XXX, 副行XX市/縣勞工局, 以及決行日期, 這就是鐵証, 打的勞工局說不出話。)

但這是不可能的, 公務人員絕對不會自己認錯, 即使認錯了, 也要想辨法補救, 那勞工局就要對你低頭了。

此時您就可以依主張, 請勞工局對公司處罰, 並依法不得解顧, 解顧期間薪資必須照算等等。

公司可能會不低頭, 但勞工局一定有辨法讓你復職; 若是勞工局人員再耍白, 你就把手上證據給他看, 並說明這是勞工局相關人員的錯, 今天不處理好, 就等著上法院或見爆, 並且會送交監察院。

此時承辨人員應該會挫著等, 他會拼命的逼迫貴公司妥協, 您的事就會順利了。

最後祝您順利。
zola wrote:
典型的公務人員流程。...(恕刪)


樓上的大大是強者。

但我想大家普遍的想法是,明明是我吃了公司的虧,政府(公務人員)怎麼不幫我,怎麼我還得好好學學公務機關發文、程序這一套,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何況這一套即使是公務人員,不在那個業務內,混個十年可能都不知樓主的程序上該怎麼做?

樓主所言的這些公務人員,講明了是『保護自已』是最優先,所以一切是『依法行事』。
奉勸這些『伇民心態』的公務人員,您的本務其實是『幫助』民眾,而不是『再拿您的本業』來刁難民眾。



爸爸買不起 wrote:
應該是公司在搞鬼啦,...
找民意代表去吧(恕刪)


whatt wrote:
恩等著看新聞 加油啦...(恕刪)

民意代表找過20幾位,但勞工只有一張選票,而公司有成千上百張選票。假如你是民意代表,你會怎麼做?

找媒體是否會跟找民代結果一樣,我認為會一樣,畢竟公司可給媒體比較多好處。不然有媒體有興趣的話,可pm給我。
Cullegg wrote:
看起來就像雙方有暗中作業

大公司是吧.. 找立委痛批去..
勞工局長現場會給你一個交代

不知道您政治傾向如何,不過這種事"通常"找"綠色的"會比較有用..
加油!希望能在新聞中看到你..(恕刪)

綠色找過了,沒用,勞工局長還不想理我呢!

除非檢調事先錄音,否則很難證明雙方有暗盤。
不過工商社會,事情也不見得神不知鬼不覺。同事間彼此坐那麼近,一人講電話,全辦公室所有人都聽到了。建議勞工局問一下公司,有多少人知道這件事,任何說辭總是要有草稿,以免事後證詞合不起來。

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這種消息是不能外洩的,但問題勞資爭議處理法沒訂罰則,請網友幫我看一下,有無刑法第132條成立空間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3 條 (保密義務)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
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刑法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kioko wrote:
請先將所有文件書信紀錄準備好

等會記者又來這裡挖新聞,然後版主就可以申冤啦!...(恕刪)


所有文件書信紀錄都準備好了,其中有e-mail資料(勞資信箱),網友推文數多,我可考慮把公文轉貼上來。
ptx wrote:
既然勞工局不理你,找找勞委會好啦
勞工法律扶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措施於98年5月1日開辦 ...(恕刪)

行政院勞委會試過了,但問題勞工局不會聽勞委會的話,找行政院 or 監察院我想意思也是一樣。
至於法律扶助及生活費補助,也只是用納稅人的錢,去彌補勞工局的行政錯誤,這對納稅人不公平。只要勞工局改正行政錯誤,一切都好談。
熊熊想到說要"苦民所苦"的總統有E-mail信箱!

加上勞委會和勞工局的直屬上司也有院長和市長信箱!

先去告御狀,如果都被冷處理的話...再去找綠色民代,也比較有話題炒

嘿嘿...制衡,制衡,制衡
請問你幾個問題?
第一.你申請書之內容是否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
當然符合。不過勞工局事後又說申請書不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為限,只要是它要求的你都要提供。
好好玩,你去領消費券,假設去到現場,辦事員要求你要另備齊健保卡、駕照供查驗是否為本人,我想大概也是同樣意思,遊戲規則隨他改

第二.遞交或郵寄申請書,請問是否有蓋收發章?或掛號存根?
有給收文收據
第三.你申請之原因是否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勞資爭議.
當然符合
第四.你是以原申請書影本向勞委會查詢嗎?不然他如何知道你內容無誤?
勞委會有跟勞工局調資料,而後勞委會做出自身判定
第五.你手中之公文如能證明你先前之申請書並無違法?當然勞工局不受理即違法,當然雇主終止契約亦違法.
有無成功申請,勞工局知錯不改-->所有問題之根源在此,勞委會講的勞工局不聽,你能對它怎樣
第六.是否有不受理之行政處分書?
這是什麼東西啊!勞工局也不是你家開的,不會你要什東西,它就給你什麼

現在你的問題因無詳細資料故無法協助,
雇主就算違法終止契約,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僅需處罰2-20萬,且第一次一定是最低2萬元.
單位是銀元 or 新臺幣?況且公司惡性重大,還要動用到勞委會出面調查,拜託,公務員薪水很貴,當然要罰公司最高額度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0 條 (罰則(一))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圖有真相!

勞委會公文咧?

PO上來應該沒兩天就上頭條了吧!
你的事件比我的還明確還大條呢....
勞工局也是一句:勞基法沒有規定那麼清楚啦...自己去跟公司協調
就把我打發了.....
台南市的勞工局勞資爭議處...
zola wrote:
而公務人員是一個典型一個蘿蔔一個坑, 一件事就配一個人, 所以只要你操作的當, 勞工局收發室就要倒大楣, 或是就有收到, 但有人隱匿, 一樣要倒大楣。...(恕刪)

感謝網友回信,不過這種事公務員也做多了,總是有辦法應對得宜。況且勞工局不聽勞委會的話,也不會怎麼樣。勞工局公務員考績是市政府打,勞委會不能管。

我之前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發文市長信箱要求好市長調查申請調解當天相關人事物,以輔佐判定是否成功申請,但結果市長也是不理你,不做任何回應。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tai8522 wrote:
何況這一套即使是公務人員,不在那個業務內,混個十年可能都不知樓主的程序上該怎麼做?...(恕刪)

公務員真的說她不知道、不熟!出問題就說不熟
就像請水電工到家修水電,他會修就說你的抽水馬達ok;他不會修就說你的抽水馬達是大陸黑心貨。


怒濤爆裂 wrote:
我也去調解過....
勞工局根本是公務員心態.聽完後.都勸你跟公司好聚好散...
最後都撂下一句那只有去找律師告.我們也沒辦法
勞工局本來處處替資方著想

這就是勞工局的不對,鼓勵大家上法院,其實上法院是最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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