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關於侵犯圖片的智慧財產權

su723 wrote:
犯錯受罰理所當然,但是對於無心之過所將面臨的罰則,也真是忐忑不安啊.......(恕刪)


這時就是你展現男人魅力最佳時刻,也是驗證多年來培育的人脈是否管用

言至此~
 無名,www.wretch.cc/blog/callous915 PC相簿,photo.pchome.com.tw/atayal 
su723 wrote:
單純就引用錯誤的圖片...(恕刪)


法庭上除了發現事實外,也重視人權的保障,包含:
行為人不必負擔舉證責任,你只需就對方舉證的內容,承認或不承認即可;
武器平等,即使你做錯了事,但仍受法律的保障,你應當在法所許可的範圍內替自己爭取最大的空間;
遇到這種事,就要相信司法。或許有些人覺得台灣司法官素質不高,不可否認的,有部分確實如此,但也決不會全部如此。況且,就算你倒楣遇到一些素質不好的,但訴訟程序中,有規定救濟的程序,如:抗告、再議、上訴、甚至非常上訴,而且又規範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就是你每次的救濟,狀況頂多只會維持一樣,不會更壞,以保障訴訟中的救濟權。在這樣的制度下,我相信台灣絕對有資格被稱為法治國家。
不管告人或被告,都要相信,台灣是個法治國家,做錯事了就要認錯,但也不必擔負不合理的賠償要求,更不必向似是而非的恫嚇妥協。一張照片50萬?我撞壞一台March都不必賠那麼多。
感謝大家的熱心回覆...
今天花了很多時間翻資料.....其實當時對方向Y拍檢舉的時候,老婆就有寫二封信(沒收到回信,二天後又寄一次)回覆給對方

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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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您好:
今天接獲YAHOO通知信件如下:
親愛的XXXXXXXXX,您好:

在此通知您,我們接獲權利人X先生的存證信函,
檢舉您的賣場有盜用圖文的侵權情形,
請您立即確認賣場中之商品圖片, 否為自己所拍攝或 已經取得合法授權,
並自行將侵權圖片移除。
倘若日後我們再接到權利人的檢舉,
將直接移除涉有侵權的拍賣商品,不再另行通知。


因為信件沒有通知商品樣式,所以我花了蠻多時間核對,發現可能是 腳踏車貨架,因為我們以為PCHOME的商品都 由原廠提供,造成錯誤使用,非常抱歉,剛剛看您的網站,有提到批發,不知否有合作的空間?
謝謝
-------------------------------------------------------------------
信件寄出也開始整理拍賣商品,將唯一有引用PCHOME購物的腳踏車貨袋商品修改自拍圖樣,然後後來就接到對方電話,也就是一開始發文所述的情況,那時我們還有再次檢查一次並且告知對方我們以為他是原廠,因為看到很多人使用同樣的圖(例如業成公司的LED燈、工具鉗,大家都是使用相同的圖),才會誤用,並且道歉...


今天下午有聯繫對方,詢問這次收到傳票的情況,並且也想了解對方的意思是怎樣?畢竟錯誤引用的是我們這邊,談啊談的對方透露出這次總共控告50個人,他說叫我去找看看判例,他說他朋友的例子是一張圖40萬....

看來我是要提心吊膽到暑假結束了!!
~~ 哇系車頂行李架專家 ~~
一張圖40萬......要是我就上法院等判決........我才不相信會賠這麼多
su723 wrote:
今天下午有聯繫對方,詢問這次收到傳票的情況,並且也想了解對方的意思是怎樣?畢竟錯誤引用的是我們這邊,談啊談的對方透露出這次總共控告50個人,他說叫我去找看看判例,他說他朋友的例子是一張圖40萬....

請對方先搞清楚什麼叫做判例

判決個案就想嚇唬人啊?

若對方獅子大開口不要理他

在法官面前誠心悔悟是不二法門


sorry,重覆..sorry,重覆..sorry,重覆..sorry,重覆..






但這麼說也不完全對阿~
一定有紀錄不是嗎 (重點是對方已提出告訴,又不是私下和解)

不過~紀錄不就可說是等於前科嗎,都查的到阿


要不你車禍幾次(有報案),就算有和解,但發生時間地點,隨驗亂查就馬上知道了阿
(恕刪)



我聽您在放X

不懂就不要亂說,

我不是學法律的,不過當初車禍自己有找過資料..

轉錄.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detail.php?id=424

現在位置:知識庫 » 刑事案件 »假釋緩刑 » 犯罪都會留下前科嗎?
犯罪都會留下前科嗎?
我國刑事法規並沒有明確針對前科所定出的定義,但一般社會大眾仍對於是否有「前科」這件事十分在意,甚至有些公司會以此來作為聘僱員工的標準,因此對於犯罪後是否留下「前科紀錄」就變的十分敏感,因此所謂前科的定義就有許多說法,其中最常見的有兩種解釋,

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只要你有進出法院的紀錄,基本上就有所謂的「前案」,當然,這並不能代表你有所謂的前科,只能說你有「進出法院」的紀錄,這並不算是一般對前科定義的認知。

另一個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良民證,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前科紀錄」, 是受刑人有受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才會紀錄, 因此若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期滿,該筆刑事紀錄便予註銷,即不會留下所謂的「前科紀錄」,這是一般較常見的實務說法,對受刑人之寬容度也較高,給予重新開始之機會。

參考法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su723 wrote:
對方透露出這次總共控告50個人,他說叫我去找看看判例,他說他朋友的例子是一張圖40萬........(恕刪)


聽他在靶晡....
這50個人每個人都賠他40萬, 那他豈不是躺著就賺2000萬
最好是賣個單車零件有那麼好賺啦, 又不是賣洗馬路的變速器

就算這50個盜用圖片的人害他權益受損, 他因此而少賺的錢也沒多少啦
(也就是說消費者都去跟盜圖的人買貨, 害他營業額下降)
了不起就是算一下他因此少賺的錢, 讓這50個人一起賠給他
(依此邏輯, 就去算一下這50個人賣這個產品總共賣多少, 全數賠給他就是了)

以上是我自己的判斷, 法律上的判例如何還是要請教專業人士
不過我覺得這個還是恐嚇敲詐的成分多一點.... 讓樓主去賭賭看法官會判賠得多, 還是和解的花費多
明顯就是想詐你一筆, 要你私下和解的~ 有那個時間就陪他告到底吧...
未經同意使用人家的照片(著作)是不對的, 不過我不認為可以被罰到40萬這麼多.
除非靠這個賺了幾十萬, 幾百萬.... 我會建議先找律師談談吧.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人手邊有類似案例可以提供參考...謝謝先

我是擔心會不會有倍數的懲罰性賠償問題?例如一套軟體5000元,但是如果你盜用可不是我掏出5000元買單就可以了吧?

我們確實不是有意用別人的圖,因為其他商品都是自己拍的或者原廠圖,一般盜圖都是個人行為居多,依照對方說他一口氣控告50人,我的猜測是很多人都誤以為原廠或者代理商吧!
可以聯繫這些被控告的人做些什麼嗎?

在很多人有兼差賣東西的情況下,關於智慧財產權真的要特別注意,經過這一次我想如果以後還要接觸網路銷售,那麼圖最好都是自己拍,如果是廠商的圖,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的授權,改天咬你一口不就完蛋了?
例如今天下午打電話給對方,後來我問他說如果你銷售捷X特的腳踏車,你用他公司網站的某台單車的圖的也會被告嗎?對方說:一定會!!!

真的大家做網路商店或網拍都是手上一堆照片使用授權書來確認沒有誤用?

不管如何,以後我是一定會很小心的了,轉個角度來看,這次的教訓或許會讓我們以後不會再踩到更大的地雷..只能這樣安慰老婆了..
~~ 哇系車頂行李架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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