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鬼月看到鬼

違法撐十年也能過

真是司法大沉淪

找馬總統(當過法務部長)不知有沒有用
找總統也沒用
第一~總統也不能干預司法
第二~總統不能擔當自訴人
最高法院的見解是竊佔罪是即成犯,就是竊佔時,犯罪就完成了,之後之竊佔只是狀態的繼續,並非行為的繼續。

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3118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

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利益,

其已否辦理登記,與犯罪行為之完成無關。」所以追訴權時效是從業者竊佔那時候就開始算了,是不是很奇怪?

我也覺得很奇怪啊,明明就是一直占著,好像是不間斷地在實行竊佔行為,是繼續犯啊,可是最高法院就說這個是

即成犯。
我比較好奇的是 87年的時候已經發現了

為什麼要拖到 現在 才處理

處理這種案件需要調查10年 來找證據嗎



真的是後台有夠硬 還是 大家輪流把錢往口袋塞?
lawstone wrote:
最高法院的見解是竊佔...(恕刪)

嗯~這也是我早上看報紙的疑問~
不知道最高法院的判例~能否修正~不然檢察官真的是有力無處施
台灣過然還是個落後國家,這種過時、有漏洞的爛法還能用那麼久,可惡的是司法對侵佔國家財產的人一點辦法都沒有,把規規矩矩過生活的一般老百姓都當白癡是吧。
lawstone wrote:
最高法院的見解是竊佔...(恕刪)


這是舊法吧

現在要用新法了

不然每個人都這樣搞

那還得了
這個還是現行有效的判例哦。您所謂的舊法,應該是指追訴權時效,竊佔罪的追訴權時效依行為時的舊法是10年,94年1月7日後才適用新法的20年。
這個案例最可議的應該是相關單位是否有失職,
才會超過追訴時效這麼久,
而不是法律對於時效制度的規定是否合理,
畢竟之所以有時效制度就是要權利人珍視自已的權利,
以及維持現有狀態的穩定,
才不會讓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持續下去,
造成資源的浪費!
wtp wrote:
這個案例最可議的應該...(恕刪)

嗯~十分瀑布還有個特定風景管理區
這個單位~吃飯不做事~該撤了
台北縣政府還要花一億買回?
該告~亂花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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