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只是智慧財產權的一部份,而其他智財權的主要部分,尚有商標及專利權。


MONOPOLY 引用維京百科的說明: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5%AF%8C%E7%BF%81

其歷史大概為:

美國Parker Brothers於1935年11月5日發售大富翁。英國版於1936年由Waddington Games推出。大蕭條時大富翁在美國漸受歡迎。

雖然大多數人認為大富翁係由Charles Darrow發明,但其實早於1904年,Lizie J. Magie已為一種類似的遊戲「大地主遊戲(The Landlord's Game)」申請專利。這遊戲發展成不同的版本,有些人喚它作「大富翁(Monopoly)」。Charles Darrow擅自把「大富翁」的專利權賣給Parker Brothers,目前已經成為孩之寶(Hasbro)集團旗下的產品。

早期在華文地區並沒有正式授權版本的地產大亨,許多當地的遊戲公司便將其中文化,稱之為「大富翁」,但孩之寶現在已經正式將Monopoly重新翻譯為「地產大亨」,並在華文地區推出香港版、台灣版等不同地區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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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灣 "MONOPOLY" 早在民國55年就已經被美國孩之寶公司(Hasbro)申請商標註冊了,項目是益智遊戲玩具、遊戲棋盤及兒童玩具,而該商標在台灣的代理人就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詳細的註冊資料可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找到: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00024555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79010302

且依據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所以大宇的遊戲如果使用 MONOPOLY 的英文字樣就可能會發生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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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

英文名字不就也是名字而不是名詞,名字怎麼取,當事人喜歡不就可以了嗎?可以不涉及翻譯的問題吧!

像 Acer 這名稱早已聞名國際,可是英文字裡根本沒這個字,但是他發源於拉丁文,可以引申為手持王牌的人的意思,這名字不是取的很棒嗎?

再說 RICH MAN 本來就有在英文中使用,如果當成一個商標或是名稱,也沒有問題吧!

個人以為,孩之寶的MONOPOLY比大宇的大富翁來好玩,重點是根本很多人不知道MONOPOLY的玩法,所以玩起來就枯燥了些,其實如果善用交易或是交換,這遊戲就會因為對手的不同,產生許多的樂趣。而且這個遊戲包含了很多經濟的基本概念,可以說是相當雋永與經典的遊戲。

第一次在01發言,請指教!
剛剛看了 Monopoly 的pocket pc 版, 果然有Hasbro 的名字在上面.

看來用Monopoly 是真的要授權....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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