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這樣也觸法呀...小心觸法唷!

QWEWQ wrote:
指名道姓...(恕刪)

不好意思改掉原文,有違著作權!
g80022 wrote:
不好意思改掉原文,有...(恕刪)


所以 ...後面才會有恕刪 押.....
別理我 ^^
我來逛街的...請大家繼續

oxjack2003 wrote:
所以 ...後面才會有恕刪 押.....
別理我 ^^
我來逛街的...請大家繼續

你來推文的唷...
也好,讓一些網民看看網路法律!
沒事不要嘴賤 嘴賤就不要怕被告

凡走過 必留下痕跡 查不查而已

沒有查不到的東西 也沒有抓不到的人



我對以上紅字部分有作一些補充,
如網路暱稱可以與真實身分連結,此發言又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例如:
發言侮辱或誹謗之人如至對方之部落格及無名留言或在公開論壇mobile 01留言,
因部落格及無名上或mobile 01皆有版主或暱稱代號人之詳細資料甚至相簿,
如此資料為真實,
可讓人將暱稱與其真實身分連結,
該貶損他人之言論即有觸法之可能。

tgg035220 wrote:
沒事不要嘴賤 嘴賤就不要怕被告

凡走過 必留下痕跡 查不查而已

沒有查不到的東西 也沒有抓不到的人

經典!只可惜有些人發言不經大腦!
這篇給網民一個分享囉!

台中小康 wrote:

我對以上紅字部分有作一些補充,
如網路暱稱可以與真實身分連結,此發言又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例如:
發言侮辱或誹謗之人如至對方之部落格及無名留言或在公開論壇mobile 01留言,
因部落格及無名上或mobile 01皆有版主或暱稱代號人之詳細資料甚至相簿,
如此資料為真實,
可讓人將暱稱與其真實身分連結,
該貶損他人之言論即有觸法之可能。

感謝回應及補充!另外請教!
我用的帳號即是我e-mail、無名、部落格、拍賣等相關論壇之帳號!
那這樣引言我的帳號是否依然構成罪名?謝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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