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wrote:撿走17萬的人可以拿...(恕刪) 我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之前的灑錢怪客記者有去問律師律師說這種情況沒有侵佔罪的問題妳說的那個要求報酬的其實撿到八十多萬的那些人就可以要求了taiwan2008 wrote:2010-03-26 18:37 by taiwan2008 因為一個是過失一個是故意不太一樣
個人認為這灑錢的人這種灑錢行為應該屬於自己拋棄自己所有東西的所有權....(並非遺失物)所以依照民法第764條第1項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所以錢既然已經拋棄了灑錢的人也無占有的事實那錢就變成無主物依照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所以撿到錢的人應該可以合法花用上面這樣的說法不知道在這個新聞案件中成不成立因為個人搞不清楚錢(或稱貨幣)是否算是動產的一種?就有請網上法律專家大大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