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勞基法也是裝飾用的~? (文長慎入)

霸王丸 wrote:
這問題很多公司都有 只是員工不敢吭聲而已

除非不想待了 ...(恕刪)


偏偏資委會都以為勞工都過得很快樂
敢反抗就把你掛上不耐操的草莓罪名


(我想要聽聽各位先進的看法跟意見...
再考慮要不要告上勞工局...)
=========================================
找到其它工作再離職.....

特務羊毛 wrote:
我不知道發在這個版妥...(恕刪)


去檢舉....然後被開除..根據勞工糟蹋基準法.一定公布提告的員工給雇主知道
不耐操的草莓罪名
====================================
+1

每天工作12小時的草莓族
如果要繼續待在公司,告公司恐怕不太妙!

如果已要轉換跑道,就告吧!
abelkk wrote:
我想要聽聽各位先進的看法跟意見...
再考慮要不要告上勞工局..


我不知道捏...

我只知道我一天工作時間12小時起跳,(中間沒休息)

一週工作6天...每小時還是用100元算


站在我的立場,我是忍! 因為能學到技術

但其它同事怎麼想我就不清楚嚕!

當月的薪資名單永遠比目前的員工人數還要多


人家廠長也說的很明,要嘛---就賺! 不要麻---就滾!




說真的...你告了這家,並不代表你下一家就會造著勞基法走




政府? 勞基法? 那是啥? 資方最重要啦!

特務羊毛 wrote:
我不知道發在這個版妥不妥當...如有不妥請告知...我會自爆

我妻子在台南某家結婚用品店當店員
一個月底薪兩萬~全勤一千~另外加不定數的業績獎金~基本上都在兩萬二三左右
分兩班輪班...早班 0900~1800~晚班1300~2200~每天九小時~中間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
一個月輪休五天假...採倆倆對班制...例假日管制休假
也就是說如果當天與你對班的人員休假~你當天就要上全天班 (0900~2200,十三小時)
而且超出時間的班不以加班計...算是義務
而加班費...不管加幾小時都是以一小時 100 元算

這下問題來了...
根據我的計算~光是不含加班的基本上班時數就高達每個月 245小時
遠遠超過勞基法規定的 168 小時
而以假設薪水 22000 除以 245 小時...時薪也是低於最低薪資規定 95 元...只有 90 元
如果是以底薪 20000 除以 245 小時...時薪更是只有 82 元
而加班更是扯...
為了趕貨~我太太曾經有一次從早上九點上班~到了半夜兩點多才下班~而隔天又是早班
總共上了 17 小時...是不把員工當人看了嗎~?...
我們夫妻倆當天半夜三點多才躺上床睡覺~隔天八點又要起床上班了
重點是這麼燃燒生命爆肝加的斑只讓我們多了區區新台幣 400 元的收入

我氣到想跟勞工局申訴...但是居然有人跟我說~上班是自己歡喜甘願的
要賺人家的錢就是要忍耐~就算告上勞工局對資方來說也是不痛不癢
不能忍耐的話不做就好了啊~

如果按照這種邏輯...勞基法豈不是變成裝飾用的~?
會出來賺這種辛苦錢的...家境都不算太好...算是弱勢族群
現在世道不好工作難找~所以資方吃定員工~?
勞基法的訂定不就是為了保障弱勢員工的權益~?

我想要聽聽各位先進的看法跟意見...
再考慮要不要告上勞工局...

你寫得很詳盡
你知道嗎?
sogo、新光三越....舉凡你唸得出名字的台灣服務業勞工
就是上這樣的班
一堆人說台灣服務業素質差
想想這樣的工作環境跟薪資制度
你要人家願意給你怎樣的服務?????
這是大環境造成的制度問題
你....申訴應該也是沒用
特務羊毛 wrote:
我不知道發在這個版妥...(恕刪)


勞基法基本上對私人中小企業來說本來就是裝飾用

像我公司

底薪23k

月休4天

每天朝九晚九

有時還要去攝影棚錄live..常也搞到半夜2~3點才回家

加班費...聽說尊夫人一小時100的加班費啊

我們公司是

23000/30/12=64(63.888888)

每加班1小時得64元

之前有人告到勞工局

結果呢?沒啥下文就是了

即然這樣...找個新工作就給它不用客氣的離職就好了!!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1. 你現在才知道?
2. 看那個過勞死的,或是歷來勞資糾紛勞委會的處理,對那個單位還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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