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ter0707 wrote:
還說因為對方是軍人身份,要我朋友去找憲兵
依描述來看,應屬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強制性交未遂,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規定的,所以管轄權是在軍事檢察署,憲兵會比較好查是事實,警方不太能隨便進營區,以這個角度來說,向憲兵報案比較恰當。
個人建議,蒐集證據比較重要吧,例如通聯記錄、當天逃離後有無其他證人之類的....
Monster0707 wrote:
鄧男直接在我朋友公司樓下堵人,一看到我朋友就直接強壓我朋友上車,
而且用中控將車子整個鎖起來,直接將車駛往岡山鄧男的軍用宿舍,往岡山沿路上,鄧男一直質問我朋友為什麼都不理他,我朋友當下都在驚恐狀態,一心只想著如何逃脫!我朋友也很天兵沒帶手機!
在宿舍內,鄧男試圖要性侵我朋友,還將我朋友的衣服跟裙子給扯破了,
甚至還對著我朋友說:[你想要我怎麼吃你阿??]
但我朋友就一直死命尖叫抵抗著,鄧男可能怕其他寢室的軍官聽到才因此而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