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務正業 wrote:
樓主說的是以後應該由...(恕刪)
第五十三條(所有人不明物之公告招領及所有權取得)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這一條???
但是還覺得怪怪的法...........
不務正業 wrote:
是的台鐵本身也有個單...(恕刪)
sony9 wrote:
這樣
民法
跟
鐵路法
沒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