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務正業 wrote:
樓主說的是以後應該由...(恕刪)

第五十三條(所有人不明物之公告招領及所有權取得)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這一條???

但是還覺得怪怪的法...........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ony9 wrote:
第五十三條(所有人不...(恕刪)


是的

台鐵本身也有個單位叫鐵路警察,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其法規也屬於正式的法律條款
雖然台鐵是較一般公家機關更多服務和營利性質的單位
但怎麼說也不能和台電中油這種國營單位比的
所以你就當作是警察局的公告去看,你就不會覺得奇怪了

不過我是真的覺得由警察局辦會更好
能尋的寶應該更多
恩~原來我沒記錯!!真的是一年!哈哈運輸學沒白讀
不務正業 wrote:
是的台鐵本身也有個單...(恕刪)

但是
拾得遺失物,該怎麼辦?
民法上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 將其物一併交存。」撿到別人遺失財物的人,依這條法條的規定,就有三種義務要履行:第一、知道是某人所遺失,有通知某人向其領取的通知義務。第二、是不知 道失主的姓名住址,或知道失主姓名而失主行蹤不明的時候,有揭示招領的義務。第三、是遺失物沒有人認領,有將拾得遺失物的經過,向警方報告並將遺失物交給 警局保管的義務。

問題是
都是火車站自行拍賣
拍賣也是警察局拍賣了吧?

這樣
民法

鐵路法
沒抵觸?

且依法為一年公告
火車站只公告半年?
這??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ony9 wrote:
台鐵台東站賣失物 1...(恕刪)

不能賣那因該丟掉好了
sony9 wrote:
這樣
民法

鐵路法
沒抵觸?


這要提到法規適用順序的問題
→鐵路法與其他法律均有規定,但兩者規定不同時,則應適用鐵路法之規定

參考第十條:鐵路法規導論


至於你說的半年一年,我就不曉得了,這要問台東車站是依哪條法算出半年可以拍賣的
不過我猜會不會是記者誤會下的產物
因為實際上像高雄車站或台北車站這種一級站,都是每半年進行一次拍賣
但拍賣的都是公告一年以上的物品
所以這一點就要有待記者和台鐵踹共了

不務正業 wrote:
所以這一點就要有待記者和台鐵踹共了...(恕刪)

如果是台鐵錯了....可以告相關蓋章的公務人員瀆職嗎??
但是如果掉 iphone4 ..或值錢東西

會不會 直接被內部拍賣 搶下來 ?

外面都不知道

如果是那些東西
你想拍都拍不到
不只台鐵捷運及一些公營場所都會有遺失物拍賣
我就去拍過
好東西一下就被秒掉
真不知是怎麼拍的
有些好物可能也不會出現


andy2000a wrote:
但是如果掉 ipho...(恕刪)

XTR-tang wrote:
什麼鬼東西都有...(恕刪)


台灣的情形也類似,
我同學在捷運公司上班,
他們曾經撿到過輪椅,
真不知道失主是怎麼離開捷運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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