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自請離職預告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按勞基法是這樣規定不過假如你沒有按預告規定而直接離職資方是不能扣錢的除非因為你突然離職,而造成公司任何損失公司有權可以要求你賠贘
愛錢的學生 wrote:小弟是位半工半讀的學...(恕刪) 好笑~沒前途也不是她說的算!我以前打工時跟老闆發生衝突(被坑很久終於爆發!)他一句"我們就到今天好不?"(講的好像情人分手一樣!),我二話不說離職單簽一簽就走人~至於誰補我的缺....管他去死!
tinvansiwa wrote:好笑~沒前途也不是她...(恕刪) 小弟自己現在狀況也是雷同忍了很久了都沒抱怨過 逆來順受老闆娘卻越來越過份更何況我已經找到更好的新工作說難聽點 不要再那邊跟你耗七天去別的地方賺更多
提前一週請辭這很正常只不過是個小餐廳,還顧啥情面?不客氣得說,又不是公司行號,離職還會擔心目前業主會去翻你舊帳影響你工作再說更狠一點,除非你還想以後有機會繼續兼差,不然離職後根本不會再見面了,還管他?講到底你餐廳雇主只是希望你別走,因為再培養你一個老鳥還要花時間說穿了,雇主也只為自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