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wangtw wrote:
勞基法定義的加班是指...(恕刪)
我公司在二月中就公佈了 (加班時數一個月不可超過46 hr)
如要報加班費需簽到中心主管
大家為了怕麻煩所以幾乎都敢報加班
所以還是一樣拉!!
表面上不加班實際上確將工作帶回去做
還不是



PS: 我也在園區 > <lll
tweens wrote:
小弟目前在竹科工作
科技新貴~ 我呸
目前大概只剩 IC 設計的有機會吧
其他的只能撈點屑屑
餓不死而已
卻還要用新鮮的肝來換
***重點來了***
因為身處生產單位&產能還算滿
所以平日下班後&假日直班都可以報加班費
( 平日不得超過4小時&假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有時候一個月報下來還真的蠻補的
但是自從過勞死問題被吵開來了之後
HR就下了一道金牌
那就是 ---> 每個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哈~夠厲害吧
既能達到 COST DOWN,當你真的被操掛時又可以防止被查到超時工作
果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只能無條件接受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