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推了二十年的垃圾分類的確是沒用的,因為都倒在一起。這真是天下一大笑話,重點是垃圾車是在你面前把這些分類好的垃圾通通丟進去攪在一起,自從發現後跟本不管分不分類。現在是因為垃圾袋要錢,分類可以省點小錢,不過有時候也圖點方便。不過誰受益這到是值得追查,肯定有些貓膩... XD
阿寶 wrote:聽說聽說,為什麼不查...(恕刪) 因為跟我說的朋友在公家機關上班...你說打1999就可以查證嗎??問了還不是一樣是,聽1999的客服說...所以看討論區看有沒有了解實際情況的人可以回答啊!真搞不懂,對這件事有疑問會很奇怪嗎?
Jlien wrote:我家這裡倒垃圾的情況是。。。可以回收(值錢的)的垃圾,還走不到回收車就會被有在回收打零工的歐巴桑攔截走,剩下丟進回收車的都是不值錢的,所以我都是自己分類半年或一年賣一次,加減還有幾百元的“回饋"~(恕刪) 為了回饋萬一腰去閃到就變成你要回饋了一條魚不要吃到完留點魚尾巴給別人吃吧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運用:一、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二、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三、協助執行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四、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之費用。五、執行廢棄物回收清除相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之死亡濟助金。六、執行機關實際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所生訴訟及賠償等之相關費用。七、建立轄區內廢棄物回收體系(含拾荒者)之相關費用。八、以獎勵金以外之方式,評比及獎勵廢棄物回收績優單位等之相關費用。九、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十、補助機關、學校、團體、村(里)或社區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十一、補助機關、學校、團體、村(里)或社區等辦理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業務之費用。前項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或列入預算方式辦理;其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應在代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並應擬訂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一項第四款購置廢棄物回收及清除相關機具、設備及車輛之費用,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列入公務機關財產管理範圍。綜上所述,第二項的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極廣,也許第一線服務人員還說的過去,但坐辦公室的公務人員領獎勵金?是否適切?看來起來環保局也是個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