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葉oO wrote:表排的放假時間根本是...(恕刪) 另外找個工作 & 走之前把它 "扒" 出來...超時加班不只有電子廠吧,營造廠也是,不過因為要走來走去爬上爬下,運動量夠所以還OK~但是工地真的危險就是了~
四葉oO wrote:表排的放假時間根本是...(恕刪) 第一天上班 還是第一天住台灣爆個料 官方說法 有文號的一、衡量當前國民所得及經濟成長均較民國七十三年勞動基準法立法當時大幅成長,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本會業已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勞動基準法罰鍰及罰金額度,另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研議增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中。二、本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98-100年),即將規劃建構職業健康服務體系,納入工作項目之一,涵括提昇勞工健康服務效能及基本職場健康服務所需能量,由本會與衛生署共同推動,並由本會委託專業團體試辦,結合職業醫護人員及安全衛生專家組成服務團隊,提供中小企業臨廠健康服務,迄今逾700場次。另本會於100年1月21日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勞工 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100人以上之企業,應聘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依規定頻率辦理臨廠健康服務,除提供勞工健康諮詢、健康促進等服務,並應會同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進行危害辨識及改善建議,協助雇主實施選工配工、健康風險評估及健康分級管理,以落實「預防重於治療」之精神,提升勞工之健康照護率。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職業病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本會核准増列之職業病種類項目辦理,目前我國之職業病項目已達165項,與其他先進國家比較已相當完備。另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疾病經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即職業造成此疾病之貢獻度小於50%,依流行病學或職業疾病案例顯示該工作可能造成或加重此疾病,勞工暴露資料雖不完全,尚無法確認為職業疾病者),亦得申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故我國對於勞保職業病相關給付,相較國際水準應屬寬鬆,且勞工保險屬社會保險性質,提供勞工最基本生活安全保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在01...電子業的比例算不少...其中有些人有機會辛苦加班,相對的股票跟紅利也拿了不少...這群人常常笑別人或01的其他行業的網友不努力...什麼破不破百的有趣的是...這群人一但受到老闆強迫加班時,反而又是想找01的網友取暖,抱怨什麼爆不爆肝的事...一下酸網友不努力,受委屈時,反而又想找網友取暖...想要爽又不想要累,天底下有這等好事...這種現像有點像是雙重國藉一樣...不認同台灣,一但在外國出事時,又想回台灣取暖...你說有不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