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餐廳用舊車一直占用路邊收費停車格, 且一直拒繳, 法律上有何因應之道?


zero6668 wrote:
據我所知,好像是到了...(恕刪)

沒錯~~到時換牌也要清一清罰款.好戲還在後面~~

bernie3208 wrote:
大大...
沒有照片也要有地址...不然記者怎麼報啊..


大大, 我不是要爆料,我是要請教大家, 遇此情况,社會真的缩手無策了嗎?

這現象,社會太多了, 相信大家都有目睹過。所以大家有樣學樣。

miffy0616 wrote:
不公的事多了,頂樓加蓋,門口停車路霸,滿是無恥的人


頂樓加蓋,門口停車路霸,都是明確,易于判别。

但“占用路邊收費停車格, 且一直拒繳”,該等車輛可仍持續霸占路邊停車位,不但影響其他人的停車權益,且有違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joseph131499 wrote:
我對一些機車店會把領...(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7 條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
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
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第 82- 1 條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
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
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
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
棄物清除。
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定之。
第 8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
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 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者。
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
百八十元罰鍰。

jcpapa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因為是領牌車
所以我在想如果警察來取締
他說不是要賣的是自家用車怎辦...
甚至是不承認是他的
最好別有遺產.....到時候看這辦
seapharm wrote:
請教大大,遇此情况,...(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這就要請大法官出來解釋一下了~
大大PO個照片來瞧瞧呀!!
seapharm wrote:
請教大大,遇此情况,...(恕刪)


這情形各地都有,大力執行的很少

照片裡民眾在等公車,但是有人可以找到站牌嗎?
這邊誇張的情形有攤販的瓦斯桶都放在汽車裡,但是會有人處理嗎?
停車格連三輪車都有,拖車要怎樣拖呀?




台灣 是一個犯罪天堂 罰則都太輕

守法的還是會守法 無視法規的就是這樣 然後你我不能怎樣
1.叫你們經理出來 2.在地下室大喊 50路

MUGEN wrote:
沒錯~~到時換牌也要...(恕刪)


換牌 ? 為什麼要換牌?
如果他連罰單都不在乎了~
會在乎有沒有換牌嗎


樓蓋高一點 上新聞
應該就會被直接被拖走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