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nie3208 wrote:大大...沒有照片也要有地址...不然記者怎麼報啊.. 大大, 我不是要爆料,我是要請教大家, 遇此情况,社會真的缩手無策了嗎?這現象,社會太多了, 相信大家都有目睹過。所以大家有樣學樣。
miffy0616 wrote:不公的事多了,頂樓加蓋,門口停車路霸,滿是無恥的人 頂樓加蓋,門口停車路霸,都是明確,易于判别。但“占用路邊收費停車格, 且一直拒繳”,該等車輛可仍持續霸占路邊停車位,不但影響其他人的停車權益,且有違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joseph131499 wrote:我對一些機車店會把領...(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7 條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第 五 章 道路障礙第 82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第 82- 1 條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第 83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三 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第 84 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seapharm wrote:請教大大,遇此情况,...(恕刪) 這情形各地都有,大力執行的很少照片裡民眾在等公車,但是有人可以找到站牌嗎?這邊誇張的情形有攤販的瓦斯桶都放在汽車裡,但是會有人處理嗎?停車格連三輪車都有,拖車要怎樣拖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