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超過了~~~竟然大方低公告姓名長相~~抗議抗議!!


noelle wrote:
竟然大方低公告姓名長...(恕刪)


還滿帥的,放交友版應該會很搶手...
1要有判刑確定者,才能PO上。
2台灣不是,只是嫌疑疑似PO上網大家鞭,在國外可以告到你傾家蕩產。
3無辜者的人權遠凌駕於前科犯人權之上。
我砲故我在
ChenKen7 wrote:
3無辜者的人權遠凌駕於前科犯人權之上。...(恕刪)


白玫瑰相關新聞
2011/06/16 法務部:白玫瑰法案未過

白玫瑰法為何沒過?
這證明了性侵前科犯的人權凌駕於無辜者的人權之上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noelle wrote:
白玫瑰相關新聞201...(恕刪)

無辜者的人權遠凌駕於前科犯人權之上。

犯了案的懲罰是坐牢,坐完牢後有哪條法律應該再加下去罰?超出憲法也超出刑法一罪一罰原則,除非社會大眾見解另加懲罰治療與並科罰金算同等級,才有可能順利修法,不然沒有任何一條人權法律可以罰未來未犯之罪。
目前就追蹤追蹤追蹤+醫療看起來比較合乎平等人權的方式。
我砲故我在

noelle wrote:
竟然大方低公告姓名長...(恕刪)


一點都不超過, 剛剛好...

假如你有兒女的話就不會這樣想了...

還人權哩...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noelle wrote:
美國加州司法部的性犯...(恕刪)

所以呢?

這跟酒駕一樣

美國每一個州規定不一樣~~~

有的輕、有的重。。。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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