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uchou0209 wrote:那如果告的人不成立敗訴呢?需要賠償被告嗎?...(恕刪) 不用...完全免費...依事實提告...沒有誣告之問題...所以誰的時間比較多...就比較贏...另外"罵機車"...上面的例子說是不起訴....但那只是那個檢察官的心證而已...不同的檢察官可以有不同的見解 有比罵機車還無厘頭的被起訴的喔....
Billy.Huang wrote:莫非您指的是「無聊的查某」事件......(恕刪) 很多件呀.....你這件...個人的確也覺得判的蠻奇怪的因在我家裡面的慣用語....查某=女人 而已..也常常用....沒有別的涵義.......
chouchou0209 wrote:如提01有念法律的或...(恕刪) 在說這一篇吧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2304057我就是苦主阿,哇哈哈哈.......因為那棟樓裡一堆關鍵性回文都被管妹移掉了,大家可能看的霧煞煞,簡單說明一下事情經過那邊5F 魅克斯大分享了他機車的相片,7F 油切烏龍 就砲他改翹牌.. 之後各方混戰。我認為魅克斯大車牌也還好,沒多翹,車子也不是顏射管,覺得那個烏龍兄管很大,於是回文我的文字:==========================================油切烏龍 wrote:還有講話放尊重點 想人身攻擊你可以繼續 我會怎樣處理 你可以試試看..(恕刪) <== 這段是烏龍對魅克斯大 的回文 (以下是我的文字)翻翻你的舊文,看來是一個愛嘴砲又不能忍受被吐槽的小朋友。"語氣像極了小孩子魔人" 看不出有毀謗或不尊重。別躲在鍵盤後耀武揚威,你自己那句 你可以試試看 應該威脅意味重多了,網友自有公評。魅克斯大有沒有感覺不舒服或是害怕阿 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笑死人。又想要告人了嗎? 我最不齒的就是浪費司法資源無故興訟的人 BTW,學學怎麼使用標點符號再來當魔人吧==========================================油切烏龍 回文:==========================================嘴砲原是『口交』的粗俗用法,後來有人引伸他來罵人家『只會出那張嘴』的意思。用法就很像現在的『機車』,也是以前的『G8』的轉音字一樣,都是罵人家的『性器官』,因為不雅,轉成另一個直接聽不出來的單字來罵人,現在機車多用來罵人家『龜毛、挑剔』的意思。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是「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謂「侮辱」,乃謂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也就是使人難堪為目的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皆為侮辱,例如嘲弄及辱罵這位先生 你不知道罵人嘴泡已經處法了嗎???限你今天以內道歉 不然明天我就到分局做筆錄提告==========================================事情大概就是降子還限我今天以內道歉哩,當我白癡被嚇大的,cow ^^根據Wiki 對"嘴砲"解釋:泛指滿足發言者單方面心理需求之無意義言論,例如未提出建設性方法的空泛意見。為台灣青少年與網路族群自嘲或評論他人言論無實質內容與溝通誠意之常用語。http://zh.wiktionary.org/wiki/%E5%98%B4%E7%82%AE他老兄硬要扯甚麼口交,隨他說吧。文字用法應該是眾人約定俗成為準吧,不然01那麼多嘴砲,不是一個個都要被告 我非常好奇這種鳥事法官怎麼看,有新消息再分享給各位吧